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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离婚诉讼的提起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一原则。如果女方主动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男方不同意离婚的,而此时又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的。即便是在这6个月的时间里,男方没有任何改观或者女方根本找不到昔日的幸福感觉,此时再行起诉也不迟,即便是仍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法院也会判离的。

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

一般的民事纠纷法院在受理时都会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以同一事由向法院再行起诉的,法院都不会受理。离婚诉讼的提起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下,女方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原告至多在6个月后就享有再起诉的权利,作为被告则没有6个月的再行起诉的时间限制了。在离婚诉讼的实务当中,女性能否利用好自己的诉权,这其中还有个技巧的问题。如果女方主动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男方不同意离婚的,而此时又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的。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新的情况与理由再行起诉离婚,就要等6个月的时间了。此时,女方不妨选择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男方调解和好,给男方6个月时间改过自新或者利用这6个月的时间重新审视与男方的感情,看能不能重拾往日的温馨,破镜重圆。即便是在这6个月的时间里,男方没有任何改观或者女方根本找不到昔日的幸福感觉,此时再行起诉也不迟,即便是仍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法院也会判离的。这样做,其实也是从另一个角度维护了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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