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法律、司法解释均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男女经济地位的差异以及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女性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并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取得财产列入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其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究其原因,其一,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根本搞不清男方资金的流入、流出及流向;其二,是男方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了转移、隐匿。笔者曾受理过一起案子,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了百万家产,可她能拿出证据证明属于共同财产的却只有家用电器等。为什么法律规定的权利与现实存在的权利会有如此大的差距呢?因为法律只保护有证据证明的权利,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应然权利与现实存在的实有权利的区别。对于这样的问题,广大女性朋友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或者说如何操作才能让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呢?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是不可能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进行主动的查询,女性朋友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一,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不要受“男主外,女主内”的影响,积极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添置等,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其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强调绝对控制男方取得的财产(当然,如果能够控制又无损夫妻感情,那就更好),但是一定要清楚男方资金流入、流出及流向的具体情况,现实中做到这点其实有点困难,但如果女性有必要的证据意识,就有可能得到相应的证据,或者说可以得到相应的证据线索,同时,也可以为在离婚诉讼中律师取证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条件。
此外,对于婚前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用于结婚用的财产,尤其是结婚用房,其性质应当如何界定呢?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这部分财产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笔者认为,对于这部分财产,依据共有财产的一般理论,应当属于按份共有的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在离婚诉讼中是不可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的。在实务中,法院也是判其归一方所有而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此时,法院的判决就是依据证据的多少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果证据的数量及证明力达不到相应的证明标准,那就有可能得不到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不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因此,笔者建议,其一,婚前女性朋友共同出资购房或进行房屋装修或购置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一定要保留相应的票据或者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你的出资行为。如果在房屋装修期间,曾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装修费用或付出了劳动(比如请假等),也要注意固定相应的证据。其二,如果是房产,尽量将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将相应的举证责任转移至男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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