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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财产归属问题解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很明显,对于结婚前一方的取得的财产,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这就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关于经过一定的使用年限可将婚前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就是说,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财产归属问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很明显,对于结婚前一方的取得的财产,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这就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关于经过一定的使用年限可将婚前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就是说,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接受很多妇女的咨询,出现最多的问题就对于婚前男方购买的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能不能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样的问题,依据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规定,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是不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主张予以分割的。不可否认,这显然是损害了女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也只能如此。通过什么办法可以避免这种法律后果的出现呢?或者说,是不是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没有成为另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18条“但书”的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其在一定条件下也就是通过双方的约定可以将财产的性质予以转化,对于何时约定,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约定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民事领域中“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的行为原则,笔者认为,对于有这种需求的女性朋友,可采取任何形式对这部分财产的归属加以约定,可以在婚前约定,当然也可以在婚后进行约定,但是一定要及时对约定形式加以固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举证困难。

对于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部分财产,法律原则是规定为结婚前一方取得的个人财产。如果女方想要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这部分房产享有分割的权利,就必须举出证据证明男方父母曾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予双方。也就是说,女方应当在购房事实发生后尽可能地让男方父母表示该房产是对双方的赠予,并及时对该赠予表现形式加以固定。(www.xing528.com)

此外,如果女方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居住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二年。无房一方租住经济上确有因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当中,女方可采取两种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其一,及时向法院提出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其二,向法院提出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笔者接触的一些案子中,很多女性在离婚诉讼中就忽视了这一点,未及时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居住权利或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权利,结果致使自己花钱租房,甚至无房居住而搬回自己的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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