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入DAB争端解决方式
DAB争端解决方式来源于DRB方式,DAB方式自1999年开始使用,我国目前并没有运用过,但其前身DRB方式被运用在我国二滩水电站、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中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且两者的内容与要求基本一致。因此,作为比DRB更为先进的DAB争端解决方式,结合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合同争端解决方式规定落后的现状,为了进一步与国际工程界接轨,应当引入DAB争端解决方式来完善我国建设合同争端解决机制。
首先,我国《建筑法》要对DAB争端解决方式予以明确规定,确定其法律地位。其次,要赋予DAB争端解决方式裁决的法律效力,由于我国合同当事人普遍诉诸诉讼方式,缺乏对于非诉讼方式其独特价值的正确认识,因此必须赋予DAB方式解决争端的强制性、权威性的法律效力,才能使合同当事人转变对非诉讼方式的思想认识,重视对DAB方式等非诉讼方式的运用。最后,要保持DAB争端解决方式与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的协调与衔接。DAB争端解决方式必须与目前的争端解决方式保持一致,相互协调,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解决当事人的合同争端,构建健全合理的合同争端解决机制,为有效解决合同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发挥积极的作用。(www.xing528.com)
2.建立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工程合同在争端解决方式方面逐步呈现出多元化、系统化的特征,我们要充分吸取FIDIC合同条件等国际惯例的先进制度,改变目前单一的争端解决方式,建立各有优势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除了要引入DAB争端解决方式以外,还要建立我国的建设工程仲裁机构,在建筑业协会或工程承包商协会等行业协会中成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立合同争端解决机构,以利于合同纠纷及时、合理、公正地得到解决,减少诉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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