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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应引入履约担保制度,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方必须根据履约保函的性质与类型,支付发包方担保金额。因此,《建筑法》应引入FIDIC合同条件中应用最广泛的履约保函的工程担保制度,强制要求业主为承包方的工程款支付提供履约担保,为尽快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构建我国建筑市场交易信用体系、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发挥积极的作用。

建筑法应引入履约担保制度,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1.引入履约保函的工程担保制度

建筑工程担保机制反映了国际建筑市场的运行规律,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机制,FIDIC合同条件等国际惯例也多有此规定。工程担保制度是指利用经济手段引入第三方来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担保。目前应用得比较广泛的是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而往往承包方并不能获得发包方的支付担保,这显然是不合理甚至不公平的,是目前我国工程款拖欠问题严重的一大原因。发包方支付工程担保,是承包方为了保证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要求发包方向第三方(如银行或担保公司)交纳支付担保金,经过一系列的审核程序后,承包方会收到由第三方发出的履约保函。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方的违约、破产或清算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方有权按照合同和履约保函向第三方提出索赔。第三方必须根据履约保函的性质与类型,支付发包方担保金额。在履约保函的操作中,银行等第三方担保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与调查,如申请人的企业经营状况、金融状况、足够的存款额度、工程项目的概况、项目运行的风险等,经审核同意后,才会发出正式的担保保函。在此过程中,银行等第三方担保机构对业主的审核无形中为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把了一道关,因为如果该业主根本无力支付工程款,银行就不会发出保函,承包商也可借此看清对方的资金状况,避免工程款最终无法得到偿还的下场。另外,若业主无法支付工程款,承包方仍可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出索赔,这就为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提供了双重的保障,对遏制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防范与化解工程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筑法》应引入FIDIC合同条件中应用最广泛的履约保函的工程担保制度,强制要求业主为承包方的工程款支付提供履约担保,为尽快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构建我国建筑市场交易信用体系、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发挥积极的作用。

2.增加对发包人法律约束(www.xing528.com)

《建筑法》侧重于对承包方的法律约束,却缺少对承包方以外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尤其是对发包人的法律约束,而实践中正是由于缺少了对发包人有效的法律规制,导致签订阴阳合同、强行指定分包、违反合约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屡禁不止。

因此,规范建设工程的承、发包行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承、发包过程中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增加对发包人的法律约束,将无拖欠工程款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并对发包方在未能及时确认或结算或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该不该交付工程等问题予以明确;在《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详细规定对发包人抽逃、挪用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等行为的处罚规定,细化、强化发包人的法律责任;明确禁止带资垫资的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并与《合同法》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相协调;对工程款的结算规定进行细化,不得对竣工验收工程恶意拖延和审定结算,确保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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