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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缺乏保障制度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我国《建筑法》工程款支付缺乏保障制度由于《建筑法》侧重于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忽视了承包人的利益诉求,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没有一套合理有效的保障制度,承包商很难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追索工程款,务工人员更难以通过正当渠道取得自己的工资,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泛滥,拖欠工程款总额也持续攀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恶劣的社会影响。

工程款支付缺乏保障制度解决方案

1.我国《建筑法》工程款支付缺乏保障制度

由于《建筑法》侧重于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忽视了承包人的利益诉求,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没有一套合理有效的保障制度,承包商很难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追索工程款,务工人员更难以通过正当渠道取得自己的工资,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泛滥,拖欠工程款总额也持续攀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建筑行业经济纠纷大多是追索工程款的纠纷,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大、程序多,仅仅靠行政法规或部门立法的引导是不够的,而且其本身的不完善也导致有关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很多应该办理的手续或文件都没有得到落实,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在诉讼中承包人很难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追索工程款,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承包人不能得到救济,经营活动入不敷出,他们不得不“偷工减料”或拖欠务工人员的工资,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得不到保障进而又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个恶性的链条式的发展最终必将恶果投放到社会的发展中,而源头恰恰是应该对社会发展起引导、保障作用的法律,因此《建筑法》必须修补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的缺失,为破除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建筑行业困境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大量存在带资垫资的行为,虽然司法实践和部委文件精神都禁止带资垫资行为,但是时至今日并无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带资垫资行为是目前导致工程款拖欠的一颗毒瘤,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和国家金融市场的秩序,容易导致房地产市场泡沫,不但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广大民众的权益也可能受到影响。而《建筑法》并未明确禁止带资垫资行为,让其放任自流,又成为治理严重的拖欠工程款现象的一大阻碍。

2.FIDIC合同条件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分析(www.xing528.com)

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担保是很重要的,规定了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支付保函、履约保函、免税进口材料物资及收税保函等多种担保函,有效地加强了合同双方履约的信用程度,保障了承包商的工程款受偿。在FIDIC合同条件中应用比较广泛的担保包括:预付款保函,即由业主支付承包商或承包商支付业主的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与预付款相同,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投标保函,即用以保证投标单位在投标期间不会撤销投标,或在中标后忽然退出而支付的担保;保留金保函,即为了保证承包商修复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缺陷项目,而提供保留金用以替代合同必要保留金的担保;履约保函,即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而支付的担保,若有一方违约,该担保金额则成为一种支付行为,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或双方约定的某一金额。其中,履约保函是较为简单、实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具,可以是单方或双方的要求,既可以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提出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以保证其在项目结束后能够及时获得工程款,或业主在合同中要求承包商提供担保以保证其工程按时按质完成,也可以进行双向担保,这有效地降低了可能发生的项目风险,约束了双方的合同履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三角债纠纷的发生,值得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进行推广与应用。

FIDIC合同条件在平衡双方风险、保障承包商的工程款受偿方面的规定更为完善,然而国内在应用相关条款时,经常习惯性地把FIDIC条款下有关工程款支付的安排悉数推翻,并以极具中国特色的拖欠工程款的相关内容代之,导致工程款拖欠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如今,居高不下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的一个心病,一般的规章制度已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破除我国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困境的重任落在了专门规制建筑行业的母法——《建筑法》身上。因此,如何把FIDIC合同条件中有关工程担保的经验融入我国的建设工程实践中,加强工程支付的保障力度,以《建筑法》根本大法的立法形式赋予其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督促我国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尽快解决,推动我国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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