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随时随地都可以见到广告,除了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载体以外,微博、手机APP等新型载体的出现,亦无疑加速了广告行业的发展。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达到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
1994年我国出台的《广告法》成为广告法律体系中的立法依据,但其并没有对广告代言人进行规制,即广告代言人对代言产品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2009年我国颁布《食品安全法》,无疑是广告代言行为法律规制的转折点,它首次规定了名人代言人的连带责任。201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增加了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领域内的虚假广告中的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对于广告,尤其是明星代言方面的规制越来越重视。
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还是出现不少问题。第一,广告代言责任主体缺失。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仅仅在食品安全方面和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方面有涉及,而最重要的《广告法》对此方面规制却是空白的。第二,法律关系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代言人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他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却是基于对代言人的某种信任或是说崇拜而决定的,即消费者是由于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而购买产品从而遭受到人身或是财产损害。此时,广告代言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也间接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但是他们之间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关系,这样也会使得广告代言人这一责任主体无法被明确地写进法律。第三,审查制度不完善,尤其是事前审查方面。1994年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对于医药、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在发布之前,需要接受行政机关的审查,但其他领域未作明确规定。而在某些领域,例如保健品、食品、香烟等领域,往往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不进行事前审查往往容易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实践中,广告审查机关往往效率十分低,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第四,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监督不到位。行政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执法方面也十分不到位,使得虚假广告当事人有机可乘。除了监管力度不够以外,监管手段也是一个弊端,我国广告代言的审查监督制度还不完善,行政机关执行起来相对困难。[3](www.xing528.com)
在此背景下,2015年4月24日,《广告法》修订案三审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顺利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广告法》对广告内容准则、广告行为规范、广告监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一系列修订,条文从原来的49条增加到75条。其中,对于广告代言行为更是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广告代言“无法可依”的时代正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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