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当前法律规制及效果分析-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20周年论文集

当前法律规制及效果分析-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20周年论文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反向假冒者通过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很明显,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自然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范围内。《商标法》是我国法律制裁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最重要、最直接的依据。

当前法律规制及效果分析-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20周年论文集

1.《民法通则》调整。《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通过更换他人的商标,把他人的商品冒充为自己的商品投入市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是一般法,缺乏特别法的细化规定,对于适用《民法通则》基本原则来规制反向假冒,通常只能是在无法找到具体的规定时才有必要援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商标反向假冒者通过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很明显,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自然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范围内。但是由于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的鉴别了解甚少,而且因为消费者即使寻求法律途径去打击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其效率也很低。尤其是当消费者遇到“高买低卖”的情形时,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买到了原商标权人的商品,获得了近期利益,很容易选择放弃对商标反向假冒者的打击。当然,消费者享有起诉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要求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赔偿其损失的权利,而至于权利人是否行使其权利则是其自由。

3.《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未明确列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该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条第4款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是对虚假表示行为的描述,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其表现正是一种虚假表示行为,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来看,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害了竞争对手正当竞争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www.xing528.com)

4.《商标法》调整。该法第52条第4项明确规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从更高层次上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法》是我国法律制裁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最重要、最直接的依据。如前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可以用来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但新《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的是一种积极的权利,侧重于对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保护,其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具体,更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利之存在的要求。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赋予商标权人这种积极的权利,它只是对权利人提供被动性和补充性的保护,商标权人选择适用该法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适用《商标法》更有利于打击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