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点,商誉损害赔偿应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笔者在此仅是就商誉的精神损害部分作探讨,而商誉的财产损害主要体现为因权利产品销量的减少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故这部分损失应包含于合理预期收入的减少部分。
商誉的损害实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的损失。由于无形资产是逐步投入积累的,企业要建立企业信誉、商品声誉需要每年拿出一定的利润进行宣传或用于公益事业,以提高企业的商誉,那么如果依据被侵权企业年商誉投入与年利润收益的比例为依据,乘以被侵权方所受的损失额或多或少依变通方法计算出的获利额,所得到的就是被侵权企业在被侵权期间和被侵权地域范围内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无形资产损失。
举例说明,如企业每年进行商誉投入10万元,年产品利润为100万元,因侵权行为利润减至30万元,损失70万元,那么商誉投入的部分也受到了相应的损失,应以10%×70万=7万元,即为这部分的商誉无形财产的损失。依此计算方式,可以比较简单明了地算出无形资产部分的损失。
由于侵害商誉所造成的损失涉及范围广、危害性长,而且总是滞后一段时间才出现,因此会发生权利主体的损失难以准确计量的特殊情况,依法定证据确凿真实、有效的标准,权利主体很难举证。因此适用以行为人的侵权获利确定赔偿额的方法,也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情况,不能完全补偿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如在行为人实施侵害权利主体商誉的行为之后,行为人有可能没有获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额,权利主体的财产损失就不能得到合理赔偿。因此在实际中,有人认为,根据商誉具有可量化的特性,釆用资产评估的方法,在确定权利主体商誉价值的情况下,确定对权利主体的赔偿额。(www.xing528.com)
商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这项资产价值量的大小是通过权利主体的收益水平来体现的。商誉价值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差额的资本化价格。目前采用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来计算商誉的价值量,是一种确定商誉价值的有效办法。
也有人提议,从赔偿的可操作性出发,针对商业信誉损害的不同情况,确定两种具体的赔偿额量化方法:一是建立商业信誉损害赔偿最低赔偿金额制度,可根据商标评估值,确定一个百分比,如20%~30%,来确定赔偿金额;二是按被侵权人商业信誉的一般期限为3年或5年,以侵权行为续存期间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基数,确立逐年递减的赔偿比率为赔偿额的量化方法,判决侵权承担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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