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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赔偿原则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指法院依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原则精神,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酌定赔偿额。法定赔偿原则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全部损害赔偿的发展。上述规定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对建立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立法的迫切需要,也为今后的立法创造了条件和积累了经验。笔者认为,法定赔偿制度的建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新措施,可以成为权利人选择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

法定赔偿原则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何谓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目前法学界无统一的定义。第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是由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一个最低或最高赔偿或者确定一个赔偿幅度。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指法院依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原则精神,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酌定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指法定酌定赔偿即由法院先裁决法定数额范围内的赔偿,在酌情判付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附加利润。第四种观点认为,是指推定加法定赔偿即推定的赔偿额不能超出法定的赔偿额。

笔者认为,法定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无法查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额。法定赔偿原则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全部损害赔偿的发展。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定性、损害事实及后果的不确定性、取证的困难性等,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其突出。如美国《版权法》第504条规定,侵权人对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负担250~10000美元的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高到每部50000美元。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以侵害情节,在新台币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我国的知识产权并没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但在理论界司法部门对此呼声很高。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认规定,在难以完全准确确认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可在下列规定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

1.侵犯发明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拒不悔改,有侵权前科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其赔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

2.侵犯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人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5000元至于5万元。(www.xing528.com)

3.以正常使用费的2至3倍的金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人民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考虑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商业信誉损失等因素。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釆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额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上述规定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对建立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立法的迫切需要,也为今后的立法创造了条件和积累了经验。

笔者认为,法定赔偿制度的建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新措施,可以成为权利人选择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权利人可以根据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条保护其权益的最佳途径。一旦权利人选择了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由法院来确定其损失,其就不必再承担有关损失或侵权人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而且权利人在起诉前基本可以知道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故在提出赔偿诉请时,就会将较合理的赔偿数额提交法院,此举能防止出现“得不偿失”的诉讼结果。相对地,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了解一旦判定被侵权,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能起到一定的阻却侵权行为的作用。若已进入诉讼程序,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提出的赔偿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必会提出异议,由此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侵权人身上,这就减少了权利人无法举证的困难,简化了案件的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缠讼的可能性,有利于双方在庭外或庭内的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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