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赔偿原则主要决定于补偿受害人损失的目的,又称全面补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也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只是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侵权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为标准,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亦即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亦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和惩罚主义两种观点之争。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首先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补偿,然后才是对侵权人不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笔者十分赞同这个观点,因为补偿应当是赔偿损失的基本功能,制裁只是其辅助功能;补偿与制裁相辅相成,共同规范和调整民事主体行为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受害人只有获得赔偿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权利才能得到保护,除去获得赔偿就几乎没有其他途径能使受害人获得等效的救济。而对侵权的制裁,则还有停止侵害等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以及罚款、收缴等民事制裁形式。因此,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补偿,是利益损害的弥补和填平,因而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为范围。这就意味着少于或大于这个赔偿范围,会使受害人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或使受害人获得不当收入,这都是不公正的。作为私法的民法不允许权利人因侵权赔偿而获利,否则就产生了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结果,有违民法平等、公平之基础,还可能造成权利人引诱行为人侵权的畸形后果。
然而,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少学者也认为应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理由是:在现有的补偿制度下,侵权人在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之后,仍有可能盈利,这就不能使潜在侵权人受到强烈的威慑,侵权行为也难以遏制;且故意侵权的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故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并能弥补司法实践中“十赔九不足”的现象。
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点。诚然,故意侵权是比过失侵权的性质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是民法的根本宗旨,民事责任也以填补为第一目的,故民事责任不应以主观状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也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主要区别。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十赔九不足”现象并不是补偿性责任所导致的后果,恰恰相反,正是补偿性赔偿原则没有充分贯彻的结果。而且,打击侵权行为也非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任务,这项任务应交由其他民事制裁或行政、刑事制裁措施来完成。
故,全部赔偿原则就像一座大厦的基础,给予我们确定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等关键环节的客观的依托。(www.xing528.com)
与枪支、炮弹这类在战场上常见的武器不同,有一种武器看不见,摸不着,却有极大的杀伤力。它本质上是某种化学物质,通过呼吸、皮肤接触、吞食或者辐射等方式作用于人体,对人体造成伤害,使人失去部分机能,因此,它也被称为“化学武器”。
化学武器最主要的性质,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毒”,这些有毒物质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地让大批士兵失去战斗力。化学武器作为武器家族中重要的一员,曾经在人类历史上扮演过举足轻重的角色。
化学武器有多厉害?人们为什么研究它,害怕它,甚至抵制它?要回答这些问题,小朋友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化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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