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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特点——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论文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创作的或继受取得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并非侵害知识产权的唯一责任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和行政的、刑事的责任方式,但赔偿为侵害知识产权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救济方式。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难以像侵害物权、债权的赔偿那样较易确定实际损失额。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特点——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论文集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创作的或继受取得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是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为基准框架的。

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具体表现为对知识产权所有人上述权利的剽窃、篡改、假冒、打击、压制等侵害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并非侵害知识产权的唯一责任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和行政的、刑事的责任方式,但赔偿为侵害知识产权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由于知识产权是不同于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有以下特点:(www.xing528.com)

1.被侵害客体的特殊性。被侵害客体——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债权的客体具有物质的单一性,知识产权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表现形式,又与其他物质载体相对分离,因此,单纯侵害其物质载体(毁人书籍、商标或专利书)并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而只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除非侵犯其物质载体为知识产权的唯一的不可复得的表现形式(如唯一创作手稿)方可另当别论。知识产权与其物质载体的相对分离,也意味着权利人难以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专门控制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且在他人侵害时往往难以即刻发现。这些就决定了侵害知识产权认定的复杂性和保护的难度。被侵害的客体——知识产权,又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这也是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不同于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赔偿的特殊性。

2.赔偿数额确定的特殊性。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难以像侵害物权、债权的赔偿那样较易确定实际损失额。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对其人身权的侵害,类同于精神损害,只能综合各种情况酌定赔偿额;而对其财产权的侵害,其赔偿额应为使用知识产权的非法所得额,有时则为知识产权人因他人非法使用造成的营业额损失额,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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