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成员国中,实施追续权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应该是德国。德国对于艺术作品作者权益的重视,德国对于追续权制度的制定是相当“用心”的,研究德国的追续权制度,对于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初步构建有极大的参考意义。
现行的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如果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作被再次转让,并且有艺术商或者拍卖商作为受让人、让与人或中间人参与,让与人应将让与所得收入的5%付给著作人。[5]如果让与所得收入少于100马克,则免去出售人的该项义务。”因此,根据德国的法律,只要在艺术作品的转售中,买主、卖家或买主卖家的代理人有一方是商人,则就可适用追续权。作者所享有的追续权不可放弃,即使作者宣布放弃,在司法执行中,法院也不予承认。提成比例高达5%,体现了德国非常注重艺术品作者的权益。[6]同时设定了最低收入门槛为100马克(约为人民币440元),由于100马克金额低,收入低于100马克的交易不多,该门槛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多大的作用,但是该条文设置的法律思维是相当高的,初步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国家可以将最低收入门槛调高,那样就有利于追续权制度的试行,且不会对艺术市场造成太大的影响。
德国明确指出:“版权条例第26条只包括原件而不包括复印件”。而欧盟的追续权指令指出:“如果艺术作品已经签署获得艺术家的正式授权或数量有限,复制品可以是追续权的客体。”笔者非常赞成德国的这一规定,追续权的作品只包括原件不包括复印件,倘若复制品也受保护,尽管该复制品是经过正式授权或数量有限,中国艺术品造假现象严重,造假品足以乱真,一旦伪造品流入市场,其一定会严重地阻碍追续权制度的实施。(www.xing528.com)
除此之外,德国还规定了“权利人还可要求艺术商或拍卖商提供作品再转让情况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时效期间为在艺术作品原件出售,再出售或拍卖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之内”。该规定有利于权利人清楚艺术作品的转售信息,从而避免了追续金的纠纷案件,但是集体管理组织应该监督卖家、艺术商或拍卖商,以保证其提供转售信息的真实性,这样才能够减少卖家、艺术商或拍卖商有意回避追续金,私下交易等现象。
德国政府还成立了追续权集团管理组织,以维护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具体操作为,从该组织的艺术家的第一次销售艺术作品中抽取5%~7%不等的金额,作为保障基金,并有义务在一年内获得利润的同时缴纳政府要求的费用。为减少追续权制度对德国拍卖业的不利影响,德国画商和拍卖商与德国艺术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协议,规定画廊和拍卖商支付的追续权费用比例,这也是非常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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