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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权利限制体系包括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③不能使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不合理的损害,合理使用制度是会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损害的,但是这种损害不能够超出一定的合理范围。网络的特点也使得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收益可能会大幅度地增加,所以网络环境下更应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

1.权利的限制

所谓权利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够行使其权利,或者其他人虽然行使了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也不算侵权。对各种利益做适当的协调是创制法律的关键知识产权主要需要调节的是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所以,著作权所需要解决的就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只有平衡好了著作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获取知识利益之间的关系,才能够促进经济科技文化的进步。著作权权利限制体系包括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

对著作权限制的法理在于:(1)因为历史文化的继承性,创作者在进行智力创作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和吸收前人的创作成果,所以创作者的作品也应该被社会进行合理的使用;(2)没有绝对的权利,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允许社会对其作品进行利用而不需要支付报酬,这样可以防止权利滥用从而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网络课程的出现与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对各种利益的平衡变得捉襟见肘。如果不对网络课程著作权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公众就不能更好地从互联网学习知识,这使得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很好的行使。但如果将对传统著作权的限制直接运用到网络课程上,由于网络课程的特殊性,这将会损害网络课程著作权人的权利,打击他们的创作积极性。所以,如何调整好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网络课程著作权的适用是十分关键的。

2.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

合理使用制度就是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最小的限制下,满足社会对著作权作品知识的探求。判断合理使用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就是要看其是否使著作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天平达到了最好的平衡状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公约上的判断标准,二是国内法上的判断标准。

(1)国际公约中的判断标准是“三步测试”原则:

①只有在特殊的具体情况下才能使用,范围很小。

②不能够使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受到影响,如果著作权人原本可以通过行使作品的某种权利获得经济利益,而合理使用的限制使得社会可以使用该作品而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经济收益,那么这就算是影响了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

③不能使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不合理的损害,合理使用制度是会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损害的,但是这种损害不能够超出一定的合理范围。(www.xing528.com)

(2)国内判断合理使用主要参考以下几点:

①使用的性质和目的。这考虑的是使用是否是商业性的营利性质,还有就是私人使用还是公开使用。商业性的营利使用给使用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收益,那么使用者也就理所当然要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这也并不能说营利性的使用就一定不能够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只不过营利性的使用比非营利性的使用更难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②著作权作品的性质。著作权作品的性质可以根据作品内容简单划分为事实性的作品与虚拟性的作品。事实性的作品因为其叙述的是一种事实,所以社会对这类作品的需求会更大,并且这种作品的创造性也没有虚拟性作品那么强,因此事实性的作品更容易被定义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而虚拟性的作品由于其独创性以及社会对这类作品并不是一定要了解的,然而著作权是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的,所以虚拟性的作品并不是不会被考虑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只是和事实性的作品相比要更难而已。

③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程度。合理使用当然不能使用作品的全部,所以只能使用必须要使用的那一部分,其他不必须要使用的部分就不能使用。此外,还要考虑使用部分的独创性问题,如果使用的部分是整个作品创作的精华所在,那么就算只使用很少一部分,也还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部分的判断也各不相同。所以,要符合合理使用标准就要尽量少地使用作品,并且使用的部分不能是作品的精华之处。

④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使用一般会给著作权人作品在经济市场上带来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一般来说是消极的。但如果使用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消极的影响,反而使作品在市场上的利益得到了提升,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是不合理的使用。另外,这种市场的认定并不只是指现在的市场,还包括作品潜在的市场,如果使用会给作品的潜在市场带来消极的影响,那么这种使用也是不合理的。并且,这种影响只能是经济上的损害,而不能是精神上的损害,如果使用会给著作权人带来精神上的影响,那么这种使用是不能够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

3.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网络的出现给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使得侵权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且成本极低,这就导致了侵权人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肆意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但著作权人很可能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却浑然不知,并且也无法去查找侵权人,就算能够查找到,这种成本代价也太昂贵了。正因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在互联网上这么容易被广泛侵犯,所以很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采用了一定的技术措施。但这些技术保护措施却使得人们无法浏览作品,也就更谈不上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了。

但网络环境下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又是必要的,因为著作权鼓励的是资源的共享,如果网络环境下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那么资源就得不到共享,人们就无法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创作了,这将严重影响到人们的创作积极性。况且网络的出现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更多的权利,权利越大义务也就随之变大。网络的特点也使得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收益可能会大幅度地增加,所以网络环境下更应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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