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环境法文件中的责任体现及确认:共同但有区别

国际环境法文件中的责任体现及确认:共同但有区别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1992年才得以初步确立,但早在此之前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中已体现了该原则。1992年5月签订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1]这表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得到正式的确立与承认。由此可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广泛应用于国际环境法中的各个领域,并且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这对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际环境法文件中的责任体现及确认:共同但有区别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的体现。虽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1992年才得以初步确立,但早在此之前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中已体现了该原则。如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作出的《人类环境宣言》第2条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世界各国人民福利和全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愿望,是各国政府的责任”[7]。此部分为共同责任的阐述。在区别的责任方面,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必须考虑经济因素和生态进程……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8]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5年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7年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也都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的确认。1992年5月签订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序言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9]。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10]紧接着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原则7中指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11]这表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得到正式的确立与承认。除此之外,同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2001年的POPs公约、2002年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等一类的公约、宣言、决议也明确规定了该原则。(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广泛应用于国际环境法中的各个领域,并且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这对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