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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问题:债权弥补物权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现有的相邻关系制度受以物权调整方法为中心的范式所限,仍未满足环境相邻权保护的特殊性要求。这就意味着,通过债之给付来弥补物权调整方法的局限性仅能在有限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并且需要结合法官的情势判断。

法学前沿问题:债权弥补物权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1.物权调整方法在环境相邻权保护中的不足

从最初只有《民法通则》的一个条文予以原则性规定,到《物权法》专章共9条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相邻关系规则在逐渐地发展与完善。然而,现有的相邻关系制度受以物权调整方法为中心的范式所限,仍未满足环境相邻权保护的特殊性要求。

环境相邻权是一项复合性的权利,其不仅仅具有财产权的属性,而且还具有人格权的属性。现代相邻关系规则不能仅追求物的最大化利用,还应对人们在相邻环境中的人格利益、环境利益予以保护。

然而,绝对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并不能完全解决复杂的环境相邻权纠纷,理由在于:一是环境利益作为事实利益,只能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予以肯认保护,借由人格权的“权利外衣”展现出来,使得环境相邻权的权利构成复杂,冲突利益的数量更多,也更需要特殊的保护方式。二是在环境相邻权案件中,常见的行为模式是通过生活环境中的某种介质来侵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但这种侵害有着复杂的原因机理和化学反应,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也有着程度不一的致害性和危险性,难以在范式化的法律规则中准确反映,需要更具调和性的保护方式,仅仅依靠僵硬的物权保护手段是不够的。

且环境相邻权纠纷中交织着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环境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各种冲突,这些利益在法律上并无优先适用顺序,只能在具体的案件中通过利益衡量作出法律选择。而相邻关系规则作为利益衡平法,自然而然地在环境相邻权保护中具有融洽性。

2.以债之给付实现更具调和性的保护制度(www.xing528.com)

“物权调整方法功能有限,有时不免有失公允,权利义务失衡,则赋予受害方以债权,以债之给付填补其损失而达到利益平均目的,不失为一好途径。”[18]

如前所述,我国对环境相邻权的保护使用了“全输或全赢”的责任认定方式,这种“是与非”的物权调整方法在环境相邻权纠纷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为消除物权保护方式的僵化与局限性,更具调和性的债权责任是最佳补充,通过金钱赔偿之损害填补而使环境相邻权中激烈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环境利益间的冲突获得“利益平均”。可见,扩大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护环境相邻权的需要。

由于通过债之给付来弥补物权调整方法的局限性,即在特殊情形下限制环境相邻权利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适用,并赋予其替代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理由有二:一是对其所受损害的填补,二是对其扩张的容忍义务予以一定的补偿。在环境相邻权纠纷中,多表现为在不动产内享有的洁净、舒适、安康的生活环境受到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一种身体上的不适或精神上的不适。这些不适或不快是无法通过金钱的给付得以完全受偿的,甚至难以用数值来衡量,因此,排除妨害应当是首要的、最佳的保护手段。这就意味着,通过债之给付来弥补物权调整方法的局限性仅能在有限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并且需要结合法官的情势判断。

常见的限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情形有:(1)获有行政许可的企业或场地;(2)营业禁止会对民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或场地;(3)排除妨害所需的费用大大超过妨害所产生的利益时。只有在这些一味适用排除妨害责任既容易造成相邻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又不是社会效果最佳的利益冲突解决办法时,才可以通过债之给付实现更具调和性的保护制度,设立替代性赔偿的中间救济方式。

通常这一替代性赔偿的设计路径有两种:一种是奉行严格法主义的德国的做法,即在相邻关系规则中对限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赋予法官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一种是日本所采的、与利益衡量紧密相关的“忍受限度论”,将忍受限度作为侵权行为认定的唯一要件,由于侵权行为的成立全赖于法官在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因此有人称之为“赤裸裸的利益衡量”。虽然日本的“忍受限度论”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满足了纷繁复杂的环境相邻权纠纷的不同救济需求,在环境相邻权的保护上有着极大的调和性;但是其有着仰赖于高素质、多经验以及深厚理论素养的法官队伍的缺陷,也无法保证投资的稳定性,因此,结合我国的实践,我国侵害环境相邻权的赔偿规则宜借鉴德国的做法,在有限的情形下,设立替代性赔偿责任,以实现更具调和性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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