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偿责任的理论沿袭隐含着平衡正义理念
各国在制订以协调相邻各方利益冲突为目的的相邻关系规则时,通常会设立带有补偿性质(与惩罚性相对)的赔偿金条款,以期实现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因物权请求权被限制而引起的损害之填补。这其中,以德国的理论最具代表性和借鉴性,将重点论述之。
德国的相邻关系规则是建立在“所有权限制”的理论基础上的,“其理论发展轨迹经历了‘情势限制理论’——‘相邻共同体关系’理论——‘私法的强制牺牲理论’——‘损害补偿金’制度理论的几个过程。”[16]
情势限制理论脱胎于“所有权承担义务”的精神。“情势”在相邻关系规则中表现为“场所的惯常性”,因不动产与其“情势”(如位置、地理环境、风景、自然等)息息相关,由此产生了利用不动产时应顾及情势的社会性义务。但仅以场所的惯常性作为判断标准可能会使受害人负有过多的容忍义务,特别是随着大规模工业活动的出现,基于场所惯常性来认定妨害使得受害人可能在蒙受重大损害的同时却无法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于是德国学者又提出了相邻共同体关系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在于将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视为紧密联系的共同体,共同负有相互的法律义务,即加害人在期待可能性的限度内应采取一定的侵害预防措施,当加害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时,受害人应将赔偿金用于防止侵害的措施上。即使如此,加害人造成的妨害仍然是重大的,则受害人不再负有容忍义务。
然而,上述理论并不能解决现代社会不可量物妨害的复杂问题,特别是在大工厂和居民之间并无地位的可换性。但工业活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也不容小觑,必须予以合理的容忍。为了以更灵活、更符合实际需要的保护手段保护环境相邻权,德国法基于私法的“强制牺牲”理论规定了“相邻法上的补偿请求权”,理由在于法律规定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的不动产所有权或利用权,视为付出了私法上的“牺牲”,称之为“强制牺牲”,亦即“特别牺牲”,因此法律规定其可向相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补偿。
从上述的理论沿袭来看,不论采何种理论,平衡与正义理念始终贯穿其中。正义是以“所有权限制”为基础的相邻关系规则的最高追求,然而,在划分权利界限、确立侵权责任大小时却是以平衡理念为指导的。(www.xing528.com)
2.平衡正义理念下的损害填补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科技的发展和紧密联系的相邻环境更加大了环境侵害的风险。伴随风险而来的是经济的快速增长,为此相邻权规范将其视为社会发展必须容忍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有损害的被害人无法获得救济,这也是德国相邻关系规则设立补偿请求权的原理所在。就环境相邻权的保护而言,赔偿责任成为相邻各方利益冲突协调手段的最好归结,“其核心价值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安全、效率观念的维持,并以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和‘利益衡量’原则为指导”[17]。
为了协调这两者的矛盾以实现平衡正义,各国的通常做法是提高排除妨害请求权适用的条件,同时设立较低门槛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设计路径有两种:一种是不区分排除妨害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两者融合为特殊的相邻关系责任。如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将侵害排除责任融入以损害赔偿为主的侵权责任中,例外情形下适用排除妨害责任。而瑞士民法则规定只要有客观的加害事实就成立排除妨害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即属于危险责任。另一种设计则区分侵害排除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如德国法偏重于侵害排除的救济方法,以公法极限数值为参考,超过者视为重大侵扰可请求排除妨害,同时将法律规定对侵害排除请求权的限制视为“强制牺牲”,因而产生特别的损害赔偿责任。台湾地区的“民法”则规定侵害排除责任以客观的妨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责任以未尽到相当的邻地损害防免之注意义务为要件。
上述的设计路径,体现了各国对于环境相邻权保护的态度和价值观念的差异,但无一例外地设立了与传统相邻关系规则有别的损害填补规则,并且都呈现出赔偿责任认定标准客观化的特点。这背后依然离不开平衡正义理念的支撑。
与之相比,我国《物权法》第89条的法律规定和第90条的法律规定就只强调了损害填补的正义性,而忽略了损害填补的平衡性问题,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如何在各种利益冲突之间取得平衡正义是损害填补规则的难点所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针对纷繁复杂的环境相邻权纠纷,以“不得违反”的表述方式仅简单地归置了一种损害填补的情形,难以实现平衡正义理念下的损害填补,有改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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