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
(1)刑事责任风险的直接原因。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所涉及的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从获取的裁判文书分析,构成上述犯罪的共同特点包括:不具备募集资金的资质、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向投资者许诺保本及高额利益、实际向社会吸纳大量资金并无法偿还。另外,涉及集资诈骗罪的还涉及虚假宣传并编制虚假投资对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特征。从中可以看出,构成上述犯罪的共同特点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刑事责任风险的直接原因。
(2)民事责任风险的直接原因。有限合伙型基金所面临的民事责任包括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民事纠纷、基金公司与融资方的民事纠纷、基金公司内部争议的民事纠纷。从获取的裁判文书分析,造成上述民事纠纷的共同特点主要是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导致违约情况的出现,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履行落实担保手续义务、未履行筹集资金义务、未履行合同审查义务等。另外,在涉及基金公司内部争议的民事纠纷方面还涉及基金合同设置不合理、内控机构不完善等特征。以上总结的造成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民事责任的共同特点,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民事责任风险的直接原因。
(3)行政责任风险的直接原因。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警告、罚款、取消从业资格、市场禁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主要基于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见,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行政处罚基本集中在证券投资基金类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自身所掌握信息的优势为自己谋利。由此可以知道,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行政责任风险的直接原因为基金管理人利用其作为管理人的优势地位,违规操作,为自己谋取利益。
(4)行业处分风险的直接原因。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的行业处分包括暂停备案、加入黑名单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主要基于:未经备案擅自经营、违反杠杆率规定进行操作、未如实报告应当报告的事实、被证监会调查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凡涉及被证监会调查的,无论证监会正在调查的事实是否已得出结论,并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处分结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均会先行给予行业处分。由以上情况可以知道,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的行业处分的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为基金管理人违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行业规范。(https://www.xing528.com)
2.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法律风险的深层次原因
(1)利益驱动原因。分析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无论是何种法律风险,都离不开利益驱动的原因,特别是基金管理人的利益驱动。因此可以说,之所以出现相应的法律风险,是由于未能以正确的方式面对相应的利益诉求。
(2)法律意识不强原因。私募基金的从业者属于金融从业者之一,金融从业者的固有特性让其较为重视产品的研发,但却忽略所研发产品的法律属性;较为重视产品的运作,但却忽略运作相关产品的法律程序。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识不强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法律风险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3)市场不完善原因。一方面,在私募基金领域,存在小、乱、散的现象,有大量不具备风控能力、不具备私募基金运作能力的不完善私募基金在市场上存在,为了获取相应的利益而违规操作;另一方面,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并不完全畅通,有高风险、高收益需要的人群,以及部分有理财需要但又无法进入正规理财门槛的人群没有投资渠道,只能投资于不完善的私募基金,由此可见,市场不完善也是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的法律风险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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