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由此可知,私募基金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在此定义中,需要重点理解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含义。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是与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相对应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募集资金对象的数量、募集资金的方式及对象两个方面界定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含义,即募集资金的对象不超过200人、不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的为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有限合伙是在企业中“至少有一人或以上者,拥有对合伙事务的全面管理权,并对商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他们称为普通合伙人;而其他有限的合伙人,对商业的债务无须负个人责任(除了投入的资金以外),实际上对合伙业务没有管理权”的企业。可见,在有限合伙中,实际存在着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分别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两种形式。[2]由此可见,有限合伙是合伙中的一种模式,受合伙制度中人合性特征的规制,其入伙、退伙、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管理等合伙事宜,均需要按照合伙制度的规定执行。(www.xing528.com)
有限合伙基金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由有良好投资技能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担任,行使合伙事务的执行权,根据基金管理协议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作为资金的投入方,不直接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根据基金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由此可知,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不同的投资者,根据其不同的资源,按照各自的目标而集合在一起的资金密集型组织。在该组织中,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按照设定的程序及目标运作资金投资,而各投资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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