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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激励股份来源分析方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该规定仅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依据,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在司法判例中,原则上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或持有本公司股权持效力否定态度。

多种激励股份来源分析方法

从理论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股东直接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东直接用所持股权进行股权奖励,直接转让所持股权,理论上不存在法律障碍。但这通常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实施,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一旦大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或小股东利益存在冲突之处,股权激励对象往往会采取有利于大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其他方的方式,为此《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虽然此为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对有限责任公司亦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实践中亦不乏因股权激励股东提出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判例。为避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全体股东按比例向股权激励对象转让股份也是一个办法,但如何保证股权激励对象能按照激励协议约定取得相应的股份,亦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2.增资扩股的方式

现行《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进行限制性规定,只是要求通过股东会2/3表决权通过即可。虽然向股权激励对象进行增资扩股原则上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让渡优先认购权并认可其所持股份被摊薄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如现有股东认可此种模式,做大有限责任公司这块蛋糕,此种模式可以达到公司、原有股东以及债权人三方共赢的目的。(www.xing528.com)

3.预留股份的方式

2013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的期限限制,对首次出资额以及最低注册资本均取消了限制。这样的规定使得公司在成立时可以预留部分股份用于员工的股权激励。但公司设立时需有明确的股东,故该部分股权仍需采用代持或其他方式先行登记。

4.股权回购的方式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第124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但该规定仅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依据,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在司法判例中,原则上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或持有本公司股权持效力否定态度。[6]故此方式的法律可能面临无法进行登记且不受法律保护等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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