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20周年论文集: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20周年论文集: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规定出租人在有出卖租赁房屋意向时,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的通知后,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示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一般而言,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过程,是一个从萌发出卖意向、寻找交易对象,达成交易条件至签署买卖合同的复杂过程,在通常情况下,出卖房屋是重大财产的处置行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不会在突然的情况下作出出卖的决定并迅速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20周年论文集: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

一、规定出租人在有出卖租赁房屋意向时,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的通知后,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示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般而言,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过程,是一个从萌发出卖意向、寻找交易对象,达成交易条件至签署买卖合同的复杂过程,在通常情况下,出卖房屋是重大财产的处置行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不会在突然的情况下作出出卖的决定并迅速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规定出租人在有出卖租赁房屋意向时应当通知承租人,且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的通知后,应当明确表示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样安排,如果承租人希望购买的,可以给予承租人更为充分的考虑和准备的时间,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得以落实,但如果承租人根本就不主张的,则可以保障出租人自由行使处分权,促使实现出租人利益最大化,如此安排,也更为有效地平衡了财产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冲突,提高财产流通的效率和维持交易秩序的问题。

二、规定出租人负有真实、完整地将出卖条件通知承租人的义务,该通知是为要约(www.xing528.com)

在承租人明示了将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在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了交易条件的一致意见后,出卖人即有义务将真实、完整的出卖条件通知承租人,根据合同订立的方式,该通知即应视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发出的“要约”,一旦承租人承诺,买卖合同即告订立。

笔者认为,规定出租人在将真实、完整的出卖条件通知承租人时,该通知为要约,可有效避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流于文字权利:在此情况下,一旦承租人承诺,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房屋买卖就订立了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在该情形下,如果出租人又将租赁房屋出卖与第三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可以通过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以落实优先购买权,如此,能有效落实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的司法救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