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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目前立法不足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目前的立法,未对同等条件作出较为明确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使司法实践缺乏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不利于民事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这一民事法律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目前立法不足

虽然合同法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原则,但是,由于有关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颁布后,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部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判断标准的问题,但仍缺乏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完整、体系的规范,长此以往,一方面有司法解释代替立法之嫌,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立法技术的完善。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一、未具体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任何一项民事权利制度,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否则,不利于减少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权利冲突,无法达到定纷止争之效果,反而可能因为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导致权利之间的冲突。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即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目前立法未作出系统、完整的规定,如对短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二、对于出卖人的通知义务规定不完善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对于出租人应该“通知”的内容是什么?是出卖的意向,还是出卖的实质条件?单纯从法条来看,是无法确定的。根据订立合同的方式,对于通知的是出卖的意向还是实质条件,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到承租人、出租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是意向,出卖人的意思表示是要约邀请;如果是实质条件,出卖人的意思表示是要约,要约一经承租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三、对“同等条件”具体标准的规定不明确

由于合同订立的复杂性,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一般包括标的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交付条款、违约条款等等,而其中的内容又往往较为复杂。如支付条款涉及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往往涉及对买受人信用判断,不同的买受人,信用判断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故此,何谓“同等条件”,则直接影响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否,也直接影响到出卖人和意向的第三人的利益。

基于同等条件本身的复杂性,难以通过直接、简单的规定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应以作出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为宜。但目前的立法,未对同等条件作出较为明确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使司法实践缺乏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不利于民事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这一民事法律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www.xing528.com)

四、没有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作出完整的规定

权利必须有明确的边界,否则,一方面导致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法律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对权利的行使期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定义权利边界的方法之一。目前法律法规层面的立法,未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第3项中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该规定是不系统、完整的。如:在出租人的通知仅仅是一种出卖意向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强制要求承租人必须对此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该司法解释则未予以明确。

五、没有完善解决存在多个优先购买权情况下的竞合问题

在财产流转过程中,如果存在多个民事权利义务均指向同一个标的的时候,权利竞合的产生则在所难免,如在房屋租赁存在次承租人的情况下,理论上,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形下,将产生优先权竞合的问题,但目前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争议也较大。

六、在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民事权利,无论规定得多么完善,如果在这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那么这些权利只是空中楼阁,只不过是文字上的权利。目前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制度,在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由于司法救济的缺失,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无法确实得以落实,进而也导致优先购买权制度并未能起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应有的效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之第21条的规定,实际上根本性地改变了合同法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导致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名存实亡。[3]

总体而言,目前立法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有关规定,不成体系,不完整,存在诸多漏洞,反而导致了在实践中的纠纷不断,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的救济规定,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相违背,本质上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实在有违立法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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