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们奉行金融抑制政策,将民间金融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金融得不到有效规范、引导与保护。现今涉及民间借贷的具体规范为数众多,但过于原则,甚至相互冲突等,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引导性、可操作性,影响了民间借贷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制度的稳定预期。从金融法制供给的角度看,一些重要的金融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等主要适用于正规金融,关于民间金融的专门立法尚付阙如。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从三个方面完善对放贷人准入的规范:一是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也可称为放贷人,肯定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在民间借贷中的合法地位。二是提高放贷人的注册资金标准,以保障放贷人有可持续的经营能力。由于放贷人“只贷不存”,对资金流量要求很高,因此其注册资本应当高于《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2008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类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类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我们认为这个要求过低,可借鉴《证券法》第127条之规定,将最低注册资本分别调整为5000万元、10000万元。三是细化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的条件与程序,以尽可能地净化放贷人市场。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申请放贷人牌照需经历严格而复杂的“背景审查”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多达11项,包括信贷历史记录、过去10年的民事诉讼和破产诉讼记录、犯罪记录、教育经历、从业经历等等;合伙人、股东、高管、董事等还需要通过提交指纹程序,审查有无犯罪记录。在我国香港地区申请放债人牌照,也要经历严格的审查程序,即首先由警方调查申请人有没有黑社会背景,证实“身家清白”后才交法庭审理,经审查通过后才能获得牌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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