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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制度不足及其合法性问题探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民间借贷的实践却总是提醒我们,现行民间借贷制度的供给与民间借贷关系需求之间的匹配度不高。譬如依照《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但依据《贷款通则》第21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4条的规定,却是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

民间借贷制度不足及其合法性问题探讨

1.规定过于分散,系统性弱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以及《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中,涉及民间借贷的具体规范为数众多,但过于分散、原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引导性、可操作性,影响了民间借贷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制度的稳定预期。

2.规定内容单一、平衡性不足

三十多年来,我国立法机关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设计了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制裁形式,司法部门也经常出重拳制裁民间借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目的是共同的,即力图实现对民间借贷的有效规制。然而,民间借贷的实践却总是提醒我们,现行民间借贷制度的供给与民间借贷关系需求之间的匹配度不高。究其根本,是因为现行制度设计与安排出现了偏差,即重事后监管,轻事先指导;重制裁,轻救济。从应然的角度看,一个完整的民间借贷制度,应是一个融准入、监管、救济、制裁等内容于一体的有机体系。(www.xing528.com)

3.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协调性

首先,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其次,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之间存在冲突。譬如依照《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但依据《贷款通则》第21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4条的规定,却是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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