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列案件逐年递增。近年来,珠三角各地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人在多个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或者同一人在多个案件中作为被告的系列案件逐渐增多。个人专业放贷及担保公司大规模融资并非法拆借的现象频频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往往呈现出如下特点:(1)捆绑式诉讼,原告或被告为同一民事主体。(2)使用格式化文本。许多借条、合同采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格式化文本,许多是事先打印好的,使用时仅需填入不同的姓名、名称和金额。(3)放贷规模越来越大,许多借款人借用他人名义借贷,导致借贷事实难以查清。
2.职业化现象日趋明显。经过前些年的发展、发酵,珠三角的民间借贷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变化就是,从过去的消费性借贷为主转向经营性借贷为主,资本的逐利性功能日渐加强。受此影响,众多典当行,寄售公司、民间借贷代理公司、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咨询、担保公司等,也以各种名目竞相参与,其中不少甚至处于无证放贷经营状态。
3.借贷利率畸高,隐性利率大量存在。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大多数均超过了该规定,一些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月息一般为4~5分,预期年化收益率均超过60%。[6]为了规避法律,债权人有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预先将利息在交付款中扣除、约定高额罚息;有的在借据上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区分本金和利息,用借据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实质。
4.借贷方法隐蔽性强。由于现行金融管理政策和规章禁止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借贷关系比较容易受到关注和否定,也正因为如此,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多表现为联营、委托理财、债券买卖、货物买卖、融资租赁、投资、补偿贸易等相对比较隐蔽的方式,[7]合同形式与双方真实的借贷关系相差甚远,将正常商业交易与民间借贷相混同,欺骗性极强。(www.xing528.com)
5.债务人、担保人应诉率低。一般情况下,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证据材料相对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非常清晰、确定,因此,当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时,债务人、担保人一般都会选择不出庭,有些债务人、担保人甚至不提交证据材料、也不进行答辩,法院缺席审理的情形较多。更有甚者,少数债务人、担保人离开原居住地,电话停机,法院往往只能选择公告送达,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
6.虚假诉讼屡禁不止。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为了实现不正当目的,制造了大量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譬如,深圳某法院审理的薛某诉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共拖欠原告1500万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仅有18.1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式支付的,其余的巨额款项均以现金方式支付。承办法官认为无法排除出借巨额款项的合理怀疑,结合原、被告本人均未出庭,被告的配偶亦不配合诉讼的情况,法院最后认定原告出借1481.9万元存在明显疑点,因此对该部分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8]类似不能排除虚假诉讼怀疑的案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的一点是当事人试图利用司法强制性来实现其非法目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司法信誉,而且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及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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