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有其局限性,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都难以理想地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案件。[5]为破解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这类难题,就应大胆创新。笔者赞同,本案可以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原因在于:
1.行政和民事行为原因竞合侵权案件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在同一诉讼过程中解决行政与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本案中,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两个不同性质的诉求:一是行政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建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解决行政争议。二是民事诉讼请求,要求企业对其超标排污造成的侵权损害予以赔偿,解决民事争议。这种情况下,仅仅适用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其中一种诉讼形式难以彻底解决这类案件的全部纠纷。(2)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即关联性。本案中虽然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处理不存在谁为前提的问题,但站在受害人的立场,损害事实是同一的,损害结果是由行政和民事两个侵权行为偶然结合共同造成的,对两种争议的处理具有不可分割性。
2.行政和民事行为原因竞合侵权案件的目的性决定了本案可以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明确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才能促进纠纷的实质化解。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损害赔偿,弥补损失,其提出的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请求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标的,具有不可分割性。对此,审判组织势必得确定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比例。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行为违法是获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本案无法避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且本案附带的民事争议本身事实较清楚,法律适用较明了,完全可以在解决行政争议时附带加以解决。综合考虑,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尽快实际解决争议,应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案一并审理,作出裁判。(www.xing528.com)
3.符合诉讼效益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保证裁判统一,维护司法权威。“正义的第二种含义,简单地说就是效益”[6],诉讼效益应是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对于法院而言,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避免组成两个合议庭,从而减少审理内容的重复,如送达诉讼通知、传唤当事人等程序上的重复,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办案经费,节约诉讼成本;对当事人而言,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实际的解决,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少了诉累。另外,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能够避免法院在处理此案时作出不一致的裁判,保证了裁判的正确性、公正性和统一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