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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定和调整的作用。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可以说覆盖了全社会。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往往是以不同的身份受到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事项,是那些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的问题。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原理与实务

引例1

家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源路的王某和张某夫妇,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好,2011年7月因妻子张某不慎丢失结婚钻戒,丈夫王某与其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关系失和,以致妻子住回娘家,至今分居,闹到离婚的地步。2012年1月,妻子张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王某离婚。天河区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定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不构成离婚的理由,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求,作出不予支持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

问题:王某和张某夫妇之间因婚戒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婚姻法调整?张某的离婚请求为什么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应当适用婚姻法的哪一种渊源?

引例2

马桶案”:一对夫妻离婚,女方要求拿回陪嫁的马桶,男方坚决拒绝。双方坚持不下,并闹上了法庭。法庭经调查了解到:在当地,马桶叫“子孙桶”,是女方“必备”嫁妆之一,寓意子子孙孙繁衍生息、人丁兴旺,谁从男方家中拿走“子孙桶”,就意味着男方家要断子绝孙。

问题:女方能否拿回陪嫁的马桶?为什么?

基本理论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含义如下:

1.婚姻家庭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者确认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

2.婚姻家庭法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任何法律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并由此构成自己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形成自己独立的内容和地位,婚姻家庭法也不例外。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定和调整的作用。

3.婚姻家庭法是所有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均属婚姻家庭法的范畴。它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婚姻登记条例》)等立法文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家庭法在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其特征可概括如下:

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可以说覆盖了全社会。每个人都来自于家庭,而每个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又都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正因为如此,婚姻家庭法与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一个人在从出生后到死亡前的整个生命过程中都会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参与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之中,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遍法,而不是只适用于个别公民的特别法。

2.婚姻家庭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个人一般是以多重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出现,同时处于多层次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而且具有持久性或终身性。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往往是以不同的身份受到婚姻家庭法的调整。一个人出生后,以子女的身份与父母发生绝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附条件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年结婚后与配偶发生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后,又与子女发生亲子权利义务关系。可见,由于婚姻家庭的固有特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客观上必然会导致多层次的法律关系存在。

3.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原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我国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最基本的有五种关系,称为五伦关系:“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中的父子、夫妇、兄弟实际上就是婚姻家庭关系。这种尊卑、长幼的关系被认为是不可变更的常道(又称伦常)。中国亲属法文化源远流长、博大广阔、内涵丰富,其源头就来自儒家的伦理思想。在亲属关系中,夫妻、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关系,伦理的色彩特别浓厚,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伦理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中表现得尤其突出。例如: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就是婚姻法以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所作出的规定。这一点,在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法律为婚姻家庭主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4.婚姻家庭法在对行为的规定中大部分体现的是强制性。强制性是一切法律部门的共同特点,在婚姻家庭法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关于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大多是强制性的,如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和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再如,婚姻家庭法中关于结婚、离婚、成立收养和收养解除的程序性规定都是不可违反的,否则即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然,婚姻家庭中也存在一些任意性的规范,如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婚姻住所的确定等,但这类规范不多,适用时也须符合婚姻家庭法的有关原则,当事人选择的余地不大。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为婚姻家庭关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横向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我国,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双系兼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在特定的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事项,是那些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的问题。例如,结婚、离婚,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亲子、祖孙和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等,都是由婚姻家庭法加以规定的。

2.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依附地位。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但是,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与其他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例如,著作权、发明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主体的创造性的劳动而取得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基于人格而享有的,这些均与亲属身份无关),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它只能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事件或行为)而发生,如结婚、出生、收养;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如离婚、死亡、收养解除等。因此,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权是以主体间的特定亲属身份为其发生前提,不应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否则就违背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

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例如,夫妻的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因当事人结婚取得配偶身份而发生,又因当事人死亡或离婚丧失配偶身份而终止。扶养、抚养和赡养等关系,均以权利人和义务人的亲属身份为依据。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里,财产关系无非是亲属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三、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一)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法学中所说的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和其他法律。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的地位,是一切法律部门共有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基础。《宪法》中与婚姻家庭法有关的内容成为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以外的有关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如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在这些部门基本法中,均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应规范。《民法典》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该法中既有适用于婚姻家庭法的总则性规定,又对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权利作了重要的原则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目前起着婚姻家庭基本法的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中也多有涉及婚姻家庭的内容,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它们也是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有许多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公民婚姻权益等方面对法律作了重要的补充。如《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它们同样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有若干婚姻家庭法规范。其内容涉及婚姻,收养,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防止家庭暴力等诸多方面。这些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所作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定,是保证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贯彻执行的必要措施。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有关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等,也是本地方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适用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总结,这些司法解释具有一般规范性和很强的可操作性,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之一。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是对法律、法规本身如何理解、掌握和执行的积极主动的创造性工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精神,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关于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以及确立、援用、认可的并以“批复”形式下达的各种典型判例,即成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历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有关处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典型判例对婚姻家庭法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填补成文法律本身的空白;二是明确可能引起歧义的条文;三是明确某些法律概念的内涵或外延;四是根据法律精神,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处理办法。

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解释法律,这种立法解释的效力是高于司法解释的,它当然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考虑到至今为止尚无有关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解释,同时也考虑到,对法律的立法解释可视为该法律的组成部分,因此本项目未将其列为婚姻家庭法渊源的种类之一,将来如有这方面的立法解释可将其归入上述诸渊源中的法律类别。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时可以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法定情形下,还可适用国际惯例。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适用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诸渊源外,我们认为,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比如2016年我国实行的全面二孩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具有婚姻家庭法渊源的地位和作用。

总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各种渊源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位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适用范围上也是有区别的。

(二)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婚姻家庭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发生效力的问题。我们通常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www.xing528.com)

1.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包括婚姻家庭法的生效、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通常,婚姻家庭法的生效时间可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由法律本身或由立法机关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时,法律文件中也会直接规定该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婚姻家庭法的失效时间也可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通过新法明确规定旧法的失效时间。如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二是在新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待新法施行后,旧法即失去法律效力。

关于婚姻家庭法是否具有溯及力,要考虑具体法律文件、具体法律问题来确定。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两大基本法即婚姻法和收养法都不溯及既往,即它们对其各自生效前的相关法律问题都不适用,也就是说,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时还应适用当时的有关法律规范。

2.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规范在何地域范围有效的问题。一般来讲,婚姻家庭法的地域效力范围及于制定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权力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如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都适用于国家主权领域的一切地区,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上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驻外使馆和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地方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则只具有地域性空间效力,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仅在整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地域范围内有效,民族自治地区有权机关制定的婚姻家庭法变通性规定,也只适用于相应的民族自治地区。

3.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即婚姻家庭法对哪些人具有效力的问题。我国婚姻家庭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即凡我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必须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离婚和收养等事宜,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此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则上亦应适用我国相关涉外法律法规

引例分析1

本案中,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尽管妻子张某遗失结婚钻戒是件不愉快的事,并发生些口角,但没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的打算,希望原告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注意方式方法,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判定,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引例分析2

法庭认为,男方的要求并不过分,并通过耐心调解说服女方,马桶留在男方家,男方给女方补偿。制定法中并无此责任方式的规定,本案依照的就是民间习惯,是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所谓民事习惯是指一定范围、一定地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不违反法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规则,适用上具有间接性和补充性。

思考与练习

一、结合本项目原理,作出正确选择

1.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 )

A.婚姻家庭      B.婚姻家庭关系

C.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D.亲属关系

2.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

A.家庭关系 B.婚姻关系 C.人身关系D.财产关系

3.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属于( )

A.财产关系B.人身特定关系C.亲属身份关系D.家庭领域关系

4.在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是( )

A.民事习惯 B.国家政策

C.《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D.《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5.下列关于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中,位阶最高的是( )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D.《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6.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 )

A.变通规定 B.变通或补充规定

C.补充规定 D.独立的婚姻法

二、结合本项目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从实际生活出发,举例说明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对象。

2.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哪些?除了书中介绍的几种类型外,你认为是否存在其他的渊源?

拓展阅读

1.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杨大文、龙翼飞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3.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编著:《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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