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兰女与学男自由恋爱,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后同居一段时间。兰女的母亲玉某以学男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军某与兰女相识,之后兰女喜欢上军某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兰女在与军某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学男解除婚约。半年后,兰女与军某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学男知道后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①自己与兰女订婚在先,兰女单方解除婚约无效;②自己与兰女曾经同居,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应予保护;③玉某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问题:兰女与学男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兰女与学男的同居是否意味着婚姻关系成立?玉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请从婚姻的概念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出发谈谈你对本案的理解。
基本理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和家庭,是人类社会中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在法学领域,这两个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
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而家庭则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一般认为,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而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家庭的最基本成员,因此,广义上的家庭关系概念可涵盖婚姻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探讨婚姻家庭的属性,主要着眼于考察和把握那些决定或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因素或规律。当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已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的认识,即婚姻家庭关系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这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婚姻家庭之所以历经数千年而一直保持稳定的存在,是因为它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正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它具体表现为: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促成男女两性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族繁衍则是促成两性结合的生物学基础。
3.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亲属团体,体现了其在生物学上的特征。
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婚姻家庭制度的自然属性由自发的作用逐步上升为自觉的把握,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人们在长期的生育和生活实践中发现,排除近亲结婚能够造就体质和智力更加健全、更具优势的人种,能够提高群体生存能力和生活水平,因此他们有意识地确立了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的婚姻禁忌。这正反映出,人们认识到自然选择规律并顺应这一规律修正着自己的行为方式,从而发展出更加符合客观规律和生存需要的婚姻家庭形态。即使在当今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家庭法仍须尊重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尊重相应的自然规律,如以达到一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或者疾病作为结婚的法定条件,否则便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甚至危及社会秩序。凡此种种,都体现出婚姻家庭具有不可抹杀的自然属性。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它具体表现为:
1.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这与人的社会性本质是一致的。关于人的本质,马克思曾作过简洁而经典的概括:“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关于婚姻家庭具有社会属性,一个有力的论据就是:数千年以来,人类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自然特征并无明显变化,而其婚姻家庭形态和婚姻家庭制度则因时空的不同、社会背景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和特点。所以说,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2.社会属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专属的社会现象。社会学家称:“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其意义不同是简单而明了的。求偶是生物性的,而婚姻是社会和文化的。学界通常在界定婚姻时,总是会强调婚姻必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两性结合:婚姻是指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一种一旦进入就要对社会承担某种认可责任的关系……”[2]这是人类的社会生产方式要求人类两性结合的行为采取社会形式的结果,而非人类的性本能要求。
3.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决定于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同时其具体内容又受到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宗教信仰、法律规范等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和演变是社会各种条件和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三、婚姻家庭的职能
婚姻家庭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承担起与特定社会环境相适应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类自身的生产是人的本性使然,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人口再生产就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其目的在于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家庭的经济职能,包括生产职能和消费职能,这是家庭产生亘古不变的职能。在古代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生产经济中,家庭的组织生产功能十分强大。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近现代社会中家庭在组织生产方面的功能已经大为减弱,但部分家庭还继续承担组织生产的职能。更为重要的是,家庭仍是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家庭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城乡人民的家庭组织生产的职能有所萎缩。改革开放以来,这方面的功能又有所增强。实行承包经营的广大农民家庭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是组织生产经营的单位,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活跃的细胞。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广大人民物质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家庭组织消费的功能较以前更加强大。通过家庭消费来实现家庭的经济职能,对发展经济、养老育幼、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文化教育功能
家庭是教育单位,承受着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代的职能,其文化教育功能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其特殊的功能。家庭是人最初的生活环境和活动场所,家庭成员之间在血缘、感情、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密切联系,使家庭教育有着不同于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种种特点。在教育事业不发达的古代,家庭教育即使不是唯一的也是最重要的教育方式。随着近现代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发展,家庭教育在全社会的教育事业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教育不仅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也是家庭的职责。家庭教育应当和学校教育、其他社会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家庭作为教育单位的作用,这对提高人口质量,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诸法合体、刑民不分、重刑轻民的婚姻家庭法
从古至今,中外各国立法都经历了这个时期。由于当时法律关系简单、立法技术落后,因此诸法混合,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散见在混杂的统一法典中。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有三个特点:
1.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而是与其他法律规定相混杂,存在于统一的法典之中。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虽有所反映,但并不充分、也不完备,在法典中所占的比重也不大。
2.对于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采用刑罚的方法来处理。刑罚方法是处理婚姻方面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婚姻家庭法的刑罚色彩较浓厚,这既反映出古代立法技术的不周密,也反映出其手段的简单化和严酷性。
3.婚姻家庭法对其他社会规范的依赖性较大,宗教、道德、习惯等社会规范对婚姻的影响较大,其中一些规定内化为婚姻的基本内容。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发展缓慢,且深受宗教教义的影响。当时,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等。从封建社会早期,欧洲各国即开始在编纂法典时对习惯法进行整理和汇编。在我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社会规范,有重礼轻法的鲜明特点。维护宗法制度的礼教中有着许多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名为“婚礼”“家礼”等。它们所起的作用比法律更重要,也更为人们所熟知和严格遵守。
(二)近代资本主义国家附属于民法的婚姻家庭法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西方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渐从寺院法浓重的影响中走出来,在立法技术和法律理念上都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
1.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为代表,颁布系统的统一成文民法典,将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置于民法典之中,尤其是法国,它是承认“婚姻是民事契约”的先锋。1791年《法国宪法》郑重宣称:“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属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人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等,形成了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同时期其他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英美法系是大陆法系的对称,指主要由英格兰法发展而来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尤以英国和美国最为典型,也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尼日利亚等适用相似法律制度的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一方面以不成文的习惯和判例法作为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的单行法规组成婚姻家庭方面的成文法。这些单行的制定法形式上看似独立,实际上是针对婚姻家庭中的具体领域作出规定,但在法律分类和法学理论上仍被看作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与大陆法系一样处于附属于民法的地位。
(三)现代社会主义国家独立的婚姻家庭法
十月革命之后,世界历史上出现了一种全新意识形态制度的国家,即社会主义国家,这就使得婚姻家庭领域的观念和制度也有了新的突破。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登上历史舞台,并从一开始即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法律制度对婚姻家庭领域进行革新,近些年,有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也有回归民法典的趋势。
五、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成文法典出现较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这套礼、律体系的宗旨是尊崇夫权、父权、家长权,通过强力维护当时的宗法制度,使个人依附于家庭,家庭依附于宗族,宗族依附于国家,从而符合整个国家的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
从具体制度来说,婚姻嫁娶方面有“六礼”之制,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之规,其他家事方面还有纳妾、立嫡、服制、宗祧继承等制度,这些制度发端于奴隶社会,绵延于整个漫长的封建社会。就典籍文献而言,《礼记》《仪礼》可算是较早系统记载婚姻家庭制度的文本,此后《法经》和秦律中也出现了涉及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但这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应为汉朝的《九章律》,其中的“户律”包含户籍、婚姻等规范,为其后各个朝代所承袭并充实和完善,在名称上总是谓之户律、婚律或户婚律等,大同小异。封建社会后期,随着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备,出现了与律并行的例,其也包含有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总体而言,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①宗族势力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两性结合需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合乎社会规范;②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③在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奉行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的观念;④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妻,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www.xing528.com)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
到近代,清政府1911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专门的亲属一编,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事法律草案。从其性质看,仍体现家族主义,贯穿宗法精神。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旧法律的传统体裁,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格局,使婚姻家庭法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其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制定了《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属编》,于1931年5月5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属会议,共计7章171条。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十分重视对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婚姻家庭立法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1934年,中共政权在总结婚姻家庭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全面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对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以及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中共政权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对婚姻家庭条例的修正和完善,推动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状态向现代社会的文明婚姻制度转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法律对于推翻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法以废旧立新为历史使命,既意味着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的创建,又表现为从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法向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的过渡,因而具有双重性质。从而使婚姻家庭法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的格局大致形成。
2.198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二部《婚姻法》,较之1950年《婚姻法》,它们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计划生育条款,推迟了结婚年龄。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变更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对结婚条件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禁止结婚的规定由“兄弟姐妹之外的其他五代内旁系血亲间禁婚问题”,从习惯变更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关于因病禁婚情形,删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的条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者,禁止结婚”。
(3)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女方利益的规定,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修正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4)加强对家庭关系的调整。一方面,保留了既有的调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并对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家庭成员的扶养关系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方面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在特定情形下增加了调整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的规定。
(5)对离婚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如对于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中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方面,1980年婚姻法都作了很多的修改和完善。
3.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1980年的《婚姻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现实,社会各界迫切要求修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从1995年10月30日将修改《婚姻法》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是我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二次修改《婚姻法》。这次修法的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则部分内容的变化。总则中增加“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设了夫妻忠实和禁止婚外同居的内容,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从而集中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
(2)结婚制度方面的变化。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婚姻的法律处理。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3)家庭关系方面的变化。在夫妻关系中新《婚姻法》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从反面确立了夫妻间的同居权;同时还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4)离婚制度方面的变化。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等规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上述内容可知,2001年《婚姻法》主要对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以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增补。
4.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体例及内容修改。婚姻家庭编共五章,79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吸收2部司法解释的条文,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在体例方面,婚姻家庭编整合了《婚姻法》和《收养法》,前四章沿用《婚姻法》原有的体例,将《收养法》条款修改吸收为婚姻家庭编第五章。婚姻家庭编把新《婚姻法》第一章的“总则”变更为了“一般规定”,同时删除“附则”。
在内容方面,婚姻家庭编吸收了2部法律,具体包括新《婚姻法》共五章42条,其中直接吸收1条,修改吸收41条,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内容;吸收《收养法》共三章27条,其中直接吸收2条,修改吸收25条,包括一般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收养的效力等内容;修改吸收了2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4条关于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及对亲子关系确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3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编新增6条,包含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和离婚冷静期等规定。
引例分析
本案中,兰女与学男的婚约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受保护。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解除,无须经由法律程序处理。兰女与学男的同居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成立。因为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的规定,兰女与军某的结婚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是我国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兰女母亲玉某的行为不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因为其对女儿与学男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劝是法律允许的;玉某仅介绍女儿与军某相识,并没有实施强迫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女儿与学男终止恋爱关系,以及与军某结婚登记均是本人自愿的。
相关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1040~1042、1046、1049条。
思考与练习
一、结合本项目原理,作出正确选择
1.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下列哪种情形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
A.对偶婚制 B.群婚制 C.一夫一妻制 D.伙婚制
2.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 )
A.亚血缘群婚 B.非血缘群婚 C.血缘群婚 D.氏族外群婚
3.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
4.在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演进过程中,可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
A.对偶婚制 B.个体婚制 C.亚血缘群婚制 D.血缘群婚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于( )
A.1949年 B.1953年 C.1950年 D.1980年
二、结合本项目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为什么说婚姻家庭法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试举例说明。
2.婚姻家庭的职能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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