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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肖像权案:公司赔偿2.6万并订立合同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公司侵害聂某肖像权成立,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聂某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肖像权许可使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肖像权许可使用的期限。对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聂某肖像权案:公司赔偿2.6万并订立合同

引例

记者孙某外出采访归来,在一广场上看到刘某某和张某骑自行车撞倒一位老人,二人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出言不逊欺侮被撞老人。旁边一位男士出于义愤,指责他们的不道德行为,刘某某、张某恼羞成怒,竟将该男士鼻子打伤。孙某见此情景,即用相机拍下该场面。第二天,孙某所在的《某某晚报》配以“如此英雄”的标题及说明在第4版“社会新闻”栏中登出了这张照片。报纸出版后,刘某某和张某的行为受到广大群众的指责,其所在单位也给予二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刘某某和张某认为记者未经同意拍摄并在报纸上登出他们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二人将孙某和报社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6000元。

问题:记者孙某和《某某晚报》社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刘某某和张某的肖像权?

基本理论

一、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形象再现权

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再现其形象,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也不得非法制作其肖像。这种制作专有权表现为:一方面,肖像权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他人、社会的需要,通过任何形式由自己或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另一方面,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肖像使用权

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的权利,使用的方式通常表现为肖像的公开展示。肖像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自己的利益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权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也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精神利益及物质利益。《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案例

聂某曾经在某公司担任保安。离职后的一天,聂某发现在该公司的网站及其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该公司生产的专业对讲机的照片。聂某回想起,其在该公司任职时,保安班长曾通知他手持对讲机,配合公司拍摄静态照片。当时拍摄人员没有解释拍摄目的,聂某也没在意。照片拍摄完成后,该公司先后多次印制带有原告照片的广告宣传资料,并在其网站和多家报纸上为多款对讲机作广告宣传,没有与聂某签订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聂某认为,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亦未付报酬,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营利活动,使用时间长、范围广,其行为构成了对自己肖像权的侵害,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公司侵害聂某肖像权成立,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聂某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四)许可使用权

自然人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根据《民法典》第993条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之外,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肖像许可他人使用,以此获得相应经济收益。肖像权许可使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肖像权许可使用的期限。对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肖像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这种限制被称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一)为学习、教学、研究目的使用

因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如,医学院临床医学教学中使用病人的肖像,为传播知识在报刊上刊登文化名人的照片等。

(二)在新闻报道中使用

新闻报道具有公益性,报道社会活动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即使未征得本人同意,亦不构成侵权。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例如,公安机关为通缉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发布通缉令,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将有关人员的肖像作为证据展示等。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

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不可避免地需要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自然人参加集会、庆典、仪式等公开活动,出于记录活动目的而使用参加人的肖像可以不经其同意。

(五)为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

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时,可以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为了寻找下落不明者而在寻人启事上使用其肖像。

三、肖像权的扩张保护

所谓肖像权的扩张保护,是指对于某些具有可识别性的人格利益通过类推肖像权的保护方法来加以保护。[2]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此为声音的保护规则。声音也是自然人具有独特性的人格标识,与个人身份有密切的关联性,包含着一定的人格利益。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和语音识别及合成技术的发展,声音的利用方式日益多样化,其利益价值越来越大,其被复制、传播从而被侵害的可能性也越来越高。例如,将一人的声音进行分解,与另一人的形象合成,形成似是而非的个人外观;未经许可将某人的声音或者说话的片段作为广告词使用;等等。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给相关自然人带来损害。因此,把声音视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十分必要,因其与肖像权具有共同的特点,保护肖像权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声音的保护。(www.xing528.com)

有学者认为,采用夸张和扭曲的绘画手法表现个人形象的漫画如果能够识别出特定的主体,也可以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规定。只要是未经许可而擅自以他人形象创作漫画进行商业利用或者有损他人尊严,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引例分析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但出于公益目的可以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记者拍摄不道德行为在报刊上登载,虽然未经刘某某和张某同意使用了他们的肖像,但其目的是运用社会舆论工具公开谴责不道德的行为。在我国,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介,以登载其肖像和姓名的方式,谴责行为人的不道德行为,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因此,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不仅不是对二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而且是一种正义的合法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3、1018~1023条。

思考与练习

一、结合本项目原理,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我国民法规定侵害肖像权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

2.人格权虽然没有财产内容,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主体带来财产利益。

3.非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其肖像。

4.自然人死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对其肖像进行丑化、污损不构成侵权,法律无法予以保护。

二、结合本项目原理,作出正确选择

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 )

A.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张某的照片

B.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徐某的照片

C.在庭审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申某的照片

D.未经本人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乙的照片

2.某市展览馆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与某科研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主办了为期1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5年前该医院为研究治疗患者疾病而对青年妇女灿灿拍摄的一张裸体照片展出。展出期间,灿灿父母看到女儿的病体裸照,非常生气,要求主办方立即取下照片,遭主办方拒绝。灿灿的丈夫得知后,愤然与其离婚。灿灿遂将妇产医院、展览馆和科研所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妇产医院和主办方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没有侵害灿灿的肖像权

B.妇产医院和主办方没有侵害故意,因此没有侵害灿灿的肖像权

C.妇产医院在展出前无法与灿灿联系,因此没有侵害灿灿的肖像权

D.妇产医院和举办方从损害事实上看已侵犯了灿灿的肖像权

3.记者甲在外出采访时偶遇一漂亮女孩,在没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偷拍了一张照片。后该照片作为其采写的新闻报道的配图在报纸上发表。下列正确的说法有:(  )

A.甲未经女孩同意,擅自拍摄其照片,侵害了她的肖像权

B.甲擅自拍摄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但在报纸上发表该照片侵害了女孩的肖像权

C.甲虽没经该女孩同意,擅自拍摄其照片并在报上发表,但并没有丑化该女孩的形象,因此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D.甲虽没经该女孩同意,擅自拍摄其照片并在报纸上发表,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应认为其行为构成侵权

三、案例分析

某部军事题材的电视剧,在拍摄剧中人物方副司令员住院等有关内容的戏时,向袁某借用一张穿老式军装的照片作为道具使用。该电视剧拍摄、制作结束后,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贵州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和云南电视台相继播出,袁某的照片在剧中被放大后作为方副司令员已故夫人“淑娟”的遗像,并在该剧第9集、第22集重复使用,其中有拉近镜头特写,时间大约为五六秒。袁某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剧组严重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向她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袁某的诉求是否应该支持?

思考方向:①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形式?②分析剧组使用袁某照片这一行为的性质。③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应当符合哪些要件?④了解什么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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