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还没有学者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的恶意申请行为进行探讨。笔者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恶意申请行为,界定为申请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民调组织的调解和司法确认,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隐瞒法律事实,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或规避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以下笔者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恶意申请行为罗列出来,并进行分类分析:
(一)双方申请人(一般关系较密切,如亲戚、朋友)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使得一方申请人逃避对案外人的到期债务。这种类型较为常见,法院在审查中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借条,行为人只要伪造一张借条并与对方申请人稍作沟通就有可能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如两位申请人在当地民调组织的主持下就一笔上百万的债权债务达成了协议,不久即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官在审查该案时从两位申请人的亲兄弟关系入手,发现他们确认的目的是为了逃避一方申请人对案外人的到期债务,最后,在法官的释明与劝止下,双方申请人撤回了确认申请。
(二)合伙企业中,部分合伙人与合伙以外的人恶意串通,虚构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事后就债务达成协议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将偿还债务的那部分合伙财产变为个人所有,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三)即将破产或解散的公司,与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债权债务协议并经司法确认程序,将资产处分给部分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与其他企业、个人(如子公司等关联企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就债务达成协议经司法确认,达到逃避真正的公司债务目的。
(四)申请人与承包企业有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利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虚构建设工程欠款纠纷,经过对工程欠款协议司法确认,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损害承包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双方申请人恶意串通,以伪造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形式,隐瞒合同标的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向其中一方申请人履行交付义务,以逃避法院执行,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如黄陂建筑商段某共借给原黄陂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黄陂二建”)经理刘某200万元,刘某分文未还。段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黄陂二建向段偿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段某申请法院执行,当法院拟将黄陂二建价值187万元的房产和土地予以拍卖时,另有55名债权人拿着与黄陂二建已生效的借款纠纷调解书要求分配执行款,后经调查,55起案件大部分有虚假之嫌。[2](www.xing528.com)
(六)企业法人(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与对方申请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协议经司法确认,由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非法人组织自愿承担债务,以诈骗企业、组织财产,转移国有资产。
值得说明的是,以上六种情形,恶意申请人一般以债务纠纷的形式申请司法确认,据悉,债务纠纷在司法确认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容小觑,以广州花都区法院为例,2009年3月至8月,共653件诉前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其中,债务纠纷124件,占18.9%。[3]法官在确认债务纠纷时必须谨慎。
(七)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乡镇、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成员(发包方)利用职权明显低价发包、层层转包给承包方,双方签订了合同,经司法确认,将非法利益合法化,严重侵害外出务工民工和外嫁女合法土地承包权益。[4]
(八)申请人利用“确认不收费”这项规定,向法院申请具有确认内容的协议,实现规避行政机关行政征收行为的目的。如武汉市某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李大与李二系兄妹关系,他们共同继承了父母的一处房产,并拟将该房产卖给案外人赵某,于是他们就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房屋买卖达成了协议,并一同到法院申请确认。此案从表面上看,并没有虚构法律事实,但申请人却存在恶意规避国家税费的嫌疑,因为如果没有确认程序,申请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须对继承的房产予以公证,因此要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公证费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费。这种情形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