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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训练:生命权侵害责任的认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孙某坚持认为自己阻拦郭某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不需要对郭某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训练目标通过实训,使学生进一步认识生命权的特点和生命权保护的规则,准确把握判断是否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法律标准。

情境训练:生命权侵害责任的认定

情境案例

郭某某骑着自行车从某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同住这一小区的孙某见状后将罗某某扶起,并联系罗某某的母亲,让郭某某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某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就此,郭某某与孙某发生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某,不让郭某某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某情绪激动,该小区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吴某某前来相劝。郭某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倒在地上。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郭某某的近亲属郭甲、郭乙将孙某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孙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原告402 647.54元,孙某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张贴文字道歉信不少于30日。孙某认为自己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虽然在阻拦过程中与郭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但自己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某坚持认为自己阻拦郭某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不需要对郭某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经查,郭某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

训练目标

通过实训,使学生进一步认识生命权的特点和生命权保护的规则,准确把握判断是否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法律标准。

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分析各个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归纳他们的权利义务。

2.判断孙某和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应对郭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训练方法

1.分析材料。对案例中的所有事实进行分析,包括当事人情况、纠纷发生的经过、当事人各自的主张等。

2.课堂讨论。针对案例由教师或者学生提出问题,学生自主进行探讨、论证,教师进行辅导、点评。

3.自由发挥。鼓励学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训练,包括角色模拟、辩论赛等。

训练步骤

1.根据案例中涉及的事实,搜索相关法律规范。(www.xing528.com)

2.了解侵害生命权的情形,收集相关案例。

3.分析判断原告、被告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形成初步的书面材料。

4.按照原告、被告、法官分组,从各自立场展开讨论。

5.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提炼,写出判决要点。

拓展阅读

1.张玉堂:“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载《法学》2001年第10期。

2.韩大元:“论安乐死立法的宪法界限”,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

3.刘召成:“身体权的现代变革及其法典化设计”,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2期。

4.崔丽:“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与规制进路——由‘基因编辑婴儿’引发的思考”,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注释】

[1]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治愈可能的脑死亡或不可逆昏迷的病人,中止维持其生命的特殊措施或以某种无痛苦方式加速其死亡。

[2]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46页。

[3]姚辉:《人格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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