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孙某经营一家保健中心,刘某曾几次到该保健中心做理疗、购买保健产品。孙某从朋友处拿了一台数码经络治疗仪,推荐给刘某。他向刘某介绍说该治疗仪具有通经络的功效,并启动仪器为刘某进行理疗。不久刘某感觉不适,并有呕吐现象,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水中毒;电解质液代谢紊乱;癫痫持续状态”。
问题:孙某是否侵害了刘某的权利?
基本理论
一、健康权的含义和特征
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良好发育及保持正常功能的状态,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自然人健康的侵害。[3]健康权,则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除了具有人格权的一般特征外,健康权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以健康利益为其权利客体
健康是指自然人的身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和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心理机能正常运作和身体的功能完善发挥为其具体内容。保护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不受损害,自然人基于健康而享有的人格利益才能保持在圆满状态。
(二)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健康存在于自然人身体这一物质形态之中,是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基础,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发挥的完整性和正常化,只有保持自然人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才能得以维持。生理健康或者心理健康遭受侵害,会给自然人造成生理疼痛、精神痛苦等,其正常生命活动也就遭到破坏,甚至会导致生命的丧失。
二、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包括三项基本的内容:
(一)健康维护权
自然人有权保持自身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使自己的健康状况保持完好的状态;在生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的状态时有权请求医疗、接受医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侵害自己的健康。权利人在其生理机能和身心健康遭受威胁或者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保护,有权要求他人消除危险、停止侵害以及获得损害赔偿;但对于心理健康的保护应以受害人精神失常到患有精神疾病的程度,才能认定为侵害了以精神损害为内容的健康权,一般的精神上的痛苦不视为健康权受到损害。(www.xing528.com)
(二)健康利益支配权
健康可以为自然人带来各种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自然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健康利益,如自愿参加探险活动、进入有毒的环境救助他人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健康权人对健康利益的支配权受到适当的限制,出于不当目的而放弃个人健康是不为法律和公共道德所认可的,例如,吸毒危害健康,自然人不能以自己有权支配健康利益而主张其有吸毒的自由;为改善自然人健康状况而实施的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行政措施是维护个人健康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不构成对健康权的干涉和侵犯。
可能导致自然人生理机能和功能异常的行为或活动,如殴打、交通肇事、药物中毒、食物中毒、环境污染等,都可以认定为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如果有自然人健康受损的事实,并致受害人财产利益损失或严重精神痛苦,则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劳动能力保持权
劳动能力是指自然人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能力,是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能力以生理机能的健康为基础,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生理机能的健康关系到劳动能力的状况,健康权被损害,可能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因此,自然人的劳动能力因不法侵害而受损的,可以主张健康权而获得救济。
三、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的区别和联系
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安全和延续为内容,身体权着重于身体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健康权则保护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损害,往往对人体机能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也造成损害,因此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往往也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但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如果未破坏身体的完整性,则不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身体权或健康权被严重侵害,可能导致自然人死亡,从而构成对生命权的侵害。
引例分析
孙某对刘某使用数码经络治疗仪,导致其不适就医,侵害了刘某的健康权。孙某作为保健中心的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仪器及保健的方式,刘某因数码经络治疗仪而出现不良状况,说明孙某违反其法定义务,并且有损害后果,因此孙某应当对刘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1004、1005、1008、1009条。
思考与练习
1.举例说明保护健康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试分析劳动能力与健康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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