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基层法官审判前沿问题研究: 一个案例引入案

基层法官审判前沿问题研究: 一个案例引入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戴某闻言认为其受到侮辱,扬言要打死王某。后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仍不治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王某的妻子就王某的民事赔偿问题与戴某协商一致,同意以2万元调解结案。后戴某因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现王某的妻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赔偿20余万元。因为戴某致王某伤亡的结果存在故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层法官审判前沿问题研究: 一个案例引入案

(一)案例简述

王某是受雇于某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为员工配备了班车,王某作为司机,负责接送公司员工。事发当天,员工戴某坐在了班车车厢两边拦板上,导致拦板松动。王某发现后,上前劝止,并称“你自己想死不要害别人”。戴某闻言认为其受到侮辱,扬言要打死王某。当车驶达上班工地后,王某待人下车,接着开始洗车。戴某搬运钢材行至蹲在车旁清洗的王某身边时,故意装作失手将钢材跌落。钢材砸中王某头部至王某当场昏迷。后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仍不治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检察机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王某的妻子就王某的民事赔偿问题与戴某协商一致,同意以2万元调解结案。后戴某因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现王某的妻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赔偿20余万元。

(二)本案焦点

本案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一是,某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该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对戴某有无追偿权?三是,戴某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情况下,责任如何分配?侵权责任法颁布生效前后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有无变化?以上问题下文将作详细分析。

(三)侵权责任法生效前的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法生效前关于雇主侵权责任的法条主要集中于《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我国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中的侵权,人为按照用人单位所属性质的不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属于一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属于一类),将他们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雇员”,将由他们引起的侵权责任分为职务侵权与雇员侵权,适用不同的规则。比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该条款所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司法实践中以及立法原意,都是指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组织)以及第9条的规定,同样属于执行工作中的侵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无论是否具有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都均由单位承担责任;但对于雇员而言,属于一般过失的,由雇主承担责任;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还要被雇主追偿。

本文提出的案例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主要适用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的规定。某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员工(即戴某)侵权属于普通雇员侵权案件,雇主应当承担雇主责任。戴某因对王某的伤害结果存在故意,应同雇主(即该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www.xing528.com)

(四)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的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款统一了雇主侵权责任主体的概念,即统一使用“用人单位”来涵盖过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雇员”。三类主体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使得法律关系更加简化、公平,将原来职务侵权与雇员侵权分立的立法模式统一化了。

(五)对比说明

上文提到的案例如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的规定,某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担雇主责任。因为戴某致王某伤亡的结果存在故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戴某追偿。

相反,如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某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论员工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都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相比以往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可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这些变化的背后到底体现了怎样的价值取向?是基于什么样的理论背景提出的呢?下文将做简要分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