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红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原告王某因结婚需要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协议,由装饰公司对王某住房进行装修,装修工程于2008年8月上旬完工。2008年9月上旬原告搬入新房居住后,于12月原告出现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经诊断为血液病。2009年2月,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氨、TVOC(综合指标)含量分别超过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标准23倍、13.1倍、3.9倍。同时,经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用于装修的木芯板的检测,该木板甲醛释放量为13.9个单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由此,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造成有毒气体的产生,导致原告患上血液病,要求被告装饰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除对作为当事人、责任人的地位表示异议之外,认为在装修过程中,仅对原告的房屋作了部分装修,原告的损害后果不仅仅是前期装修造成的。原告房屋内后来购买使用的家具、地板也含有一定量的有害物质,原告自身体质等同样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诱因。因此,原告居室内的空气污染与其所患疾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基于此,被告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不予认可。(www.xing528.com)
审判概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病历、医学资料等证据证明其自身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而被告未能就相关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原告在其居室装修刚刚结束后就搬入居住,对其自身损害结果发生具有一定影响,据此,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总和9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责任,限期拆除全部装修,消除污染,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9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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