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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渠道解决医患纠纷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委员会调解对于医患纠纷来说,并不是必经程序。该组织还可以在纠纷多发的医院设立流动站,及时介入干预医患纠纷的走向。它有严格的审限规定,譬如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建立多元渠道解决医患纠纷

1.建立医院内部三级风险管理机制。医方作为医患纠纷的当事人,能够第一时间触摸到医患纠纷的发展动向,所以在预防和控制医患纠纷升级过程中具有先发优势,能够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之中,故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医院内部三级风险管理机制也势在必行。医院内部三级风险管理机制,简而言之,就是第一级医生本人包括治疗团队,第二级医生所属的科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第三级医院内部总务处(此级别直达院方领导),三级层层叠加,随着级别升高风险程度增加,调控的手段和力度都将随之改变。建立医院内部三级风险管理机制的架构对于每一个大型医院都较容易,但是难点在于让该机制真正发挥实效。这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力加固该机制:a.责任人要重视该机制,主动出击,做到早发现、早处置;b.加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教育,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c.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特别是医疗损害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d.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学方面知识灌输,使其在面对已经产生纠纷的患者时,运用正确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置;e.科室内部面对同一医患纠纷时做到共情、共识、共为。

2.设立综合性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医患双方处在纠纷漩涡中,急需划出一个双方认可的隔离带,这样有利于双方冷静、互信地解决矛盾纠纷。而能够起到隔离带作用的机构,在现阶段可以是民调组织、仲裁委员会或者司法机构。但是,民调组织是社区式调解,对于人民群众身边的矛盾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得心应手,对于技术性医患纠纷处理来说,就显得不够专业,所以民调组织并不能完全承担起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节机构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调解对于医患纠纷来说,并不是必经程序。虽然它能够保证调解人员的专业性,但是仲裁委员会介入必须要纠纷双方共同选择,而大多数群众对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很清楚且需缴纳一定的费用,所以选择的可能性也就有所降低。司法机构就要克服自身长期解决医患纠纷的弊病,在立案前做好鉴定的工作,立案后严格依照审限,根据鉴定结果做出公正的裁判。笔者认为,除现阶段存在的调解机构外,还可以设立一个隶属于政府司法机构的调解组织。其中调解员属于登记在册的公益性调解,包括医学专家、法学专家、人民调解员,其运转经费、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由政府财政负担。由于没有利益驱动,能够有效保证该机构公平、公正的第三方地位。该组织还可以在纠纷多发的医院设立流动站,及时介入干预医患纠纷的走向。

另外,可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患者尽快得到相应的赔付,稳定患者的情绪;另一方面分担医院的风险,有利于医学的发展。但是,现阶段在具体设计该制度细节问题上仍存在诸多困境,有待笔者进一步探索研究。

3.推广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无论医患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还是在第三方调解组织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都是民事合同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通过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医患双方就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这一程序也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另外这一程序也充分发挥了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不足,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还具有不收费和方便快捷的特点。它有严格的审限规定,譬如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而且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不会像诉讼程序一样受到很多类似于鉴定、质证等因素的干扰,它只是一种形式审查,审查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完备。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具有明确的内容,法院就会作出确认的决定。(www.xing528.com)

【注释】

[1]笔者主要以医患纠纷发生的时间段进行分类。

[2]冯旭:《默顿理论与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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