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性格。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活动场所,身在其中的人群都在承担各自不同的压力。对于医方来说,需要面对医疗活动的高风险、高强度和突发性,同时还有患者和家属的极度的期望以及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的不满、指责、误解甚至侮辱;对于患者来说,需要面对不适的医疗环境、比自己病情更为严重的病人、痛苦难忍的治疗过程以及对某些责任心不强、医疗技术差、态度不好的医务人员的担心;对于患者家属来说,需要面对自己的家人承受痛苦、高额的医疗费、可能不良的医疗后果而带来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压力。这些都要求不同类型的人群具有一个能够克服和转化的性格取向。如果本身具有易激动、固执或神经质等性格特质,不能有效地控制及转化这些负面情绪,并把这种情绪发泄在医疗过程中,便会严重影响医方与患者之间的关系,甚至成为医患纠纷升级的导火索。
2.医院管理。一个医院管理水平如何直接影响医疗活动的质量。医院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医疗技术管理和医疗风险的管理上。而很多医院则是重医疗技术管理轻医疗风险管理。表现在医疗纠纷预防上,缺少对医务人员的风险教育、医疗风险监测手段及预案不健全、事故申报制度不完善、医院管理层监管和奖惩不到位、管理规章制度不合理或缺少严谨的质量管理方案。在医疗技术管理上也存在医院各科室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重复检查或不必要的检查没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加以约束,增加了患者不合理的负担;部分制度未健全,使得医务人员可以不严格遵守诊疗护理操作规程。
3.社会导向。默顿理论可以为现阶段这种社会导向作出解释。美国的犯罪学家罗伯特·金·默顿运用迪尔凯姆的理论分析了美国社会。他认为一些犯罪的脱轨行为的发生主要来自于社会结构中两个最为重要的因素的互动:其一是特定的社会所认可的文化目标,其二是社会结构提供的目标制度性。而脱轨行为的最后发生即是由于上述两个因素的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断裂,脱轨行为就会出现。尤其对那些居住在社会最底层的穷人来说,社会一方面要求他们以取得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为行为目标,另一方面他们又常常被剥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必要机会。[2]现阶段中国社会也可借用默顿理论加以分析,在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过程中,处于中下层的劳动者不可避免承受获取成功和财富的巨大压力,面对突如其来的病痛纠缠,其心理可能会瞬间扭曲变形,走向万劫不复的犯罪深渊。另一方面,公众性媒体宣传上,医院一直作为强势一方面对世人,而患者在医学专业信息上与医院存在不对称性,在掌握资源上绝大多数患者也低于医疗机构。可想而知,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很难信任医方而采取一种缓和的态度来解决问题。(www.xing528.com)
4.法律不足。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如果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获得救济的成本和风险还是较高的。因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持续时间一般都很长。由于法官大多并非学医学出身,因此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多,对于医疗案件的判断往往依赖于鉴定结果。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长期纠结不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仍难厘清适用标准,使得鉴定成为客观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的重要原因。另外,高昂的鉴定费用也为患者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通过司法途径的救济需要获得证据支持,最终患者及其家属获得赔偿金额一般都难以弥补长时间和精力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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