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雁
【案例】
原告王某系被告某大学机械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某大学是国务院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2003年6月,《某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2.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不及格。”2007年6月,王某获得某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但其在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同年8月,王某向某大学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该校答复称,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不能向其颁发学士学位。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大学依法定条件授予其学士学位证书。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诉某大学履行授予其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职责,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某大学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授权,具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为本案适格的被告。某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权制定该校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其将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到一定标准作为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之一,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点一】
“高校教育行政案件,是指公立高校与学生在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及其相关的教学行政事务中,引发的行政争议而诉讼至法院的案件。”
本案即是学生与高校在学位管理中引发的行政争议。
【解读点二】
“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其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相应的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该职责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等行政权力的特征。故高校在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属于适格被告。”
本案中的某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的授权,具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其在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时是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身份出现,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同时承担因授予行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属于案件适格被告。
【解读点三】(www.xing528.com)
“可以提起诉讼的高校教育行政案件的类型:1.因高校未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的行政诉讼;2.对高校给予的学籍处分中的取消入学资格、不授予学位等处分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3.对高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中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能提起诉讼的高校教育行政案件的类型:1.对高校给予的学籍处分中的留降级、休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2.对高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中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即属于可以提起诉讼的高校教育行政案件中的“因高校未颁发学位证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类型,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读点四】
“对高校作出对学生不授予学位或给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勒令退学等处分的案件,重点审查:1.作出对学生不授予学位或对学生给予处分所依据的高校校规,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2.高校对学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给予处分的行为与学生不符合或违反高校校规的行为的特征、性质是否相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即重点针对某大学制定的《某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中“学生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是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之一”的规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规范相抵触,经审查,认定某大学制定的管理条例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某大学在授予学生学士学位时应该遵照执行。
【解读点五】
“对高校教育行政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和裁判的同时,也要尊重高校的学术自由:1.对涉及要求高校颁发学位证的案件,如原告诉请成立,应判决由高校履行组织学位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学位证事项的职责。2.对要求高校履行颁发毕业证的案件,如原告诉请成立,应判决由高校履行颁发毕业证的职责。”
本案因原告诉请不成立,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假如原告诉请成立,则应判决由某大学履行组织学位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王某学位证事项的职责,但不会直接判令学校对王某颁发学位证,也就是说,是否应该颁发学位证的决定权仍在学校手中,法院不可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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