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一以贯之的态度相对明确。
1.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除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第三人造成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www.xing528.com)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第3款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工伤赔偿与人身伤害赔偿结果竞合时,应弄清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相反,已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相对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双倍赔偿,尽管有些地方规章对此持否定态度。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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