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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则属于争议性质的纠纷,法院按诉讼程序处理。

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概念和特征

(一)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以下简称司法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的,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并赋予该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使原本仅靠当事人自愿履行的缺乏执行力的非诉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司法确认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司法确认具有以下显著特征:(www.xing528.com)

1.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不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为目的诉讼程序,属于非争议性的程序。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则属于争议性质的纠纷,法院按诉讼程序处理。在司法确认程序中法院只能就非诉调解协议作出确认与否的决定,不得再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2.非诉调解协议经确认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能反悔,也不能另行起诉;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是法院的确认决定,但最终被执行的内容是在各类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非诉调解协议,这等于是间接赋予了非诉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

3.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体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人民调解等非诉调解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这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正式司法之间的脱节使其纠纷解决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司法确认机制通过法院对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实现了非诉调解与法院诉讼活动的对接,促使非诉调解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是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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