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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应对新闻报道真实性及举证责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损害。其二,新闻报道内容虽然基本属实,但是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这就是新闻侵权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基层法官应对新闻报道真实性及举证责任

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损害。其二,新闻报道内容虽然基本属实,但是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其三,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评论不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1.新闻报道真实与否是新闻是否构成侵权及存在免责理由的决定性因素。

1993年8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由此可以看出,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4项:新闻已经发表;新闻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有关内容是指向特定人的;行为人有过错。

其中行为人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两个条件则必须依据报道是否真实来加以认定。理由是:(1)行为人行为违法指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并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同时基于宪法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新闻机构也享有报道和批评的权利。如何平衡这两种权利,断定新闻机构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公民的法定权利和合法利益,关键要看是否采用了侮辱、诽谤等手段。既没有侮辱的言辞(指用恶毒言行损害他人人格),也没有捏造事实、散布虚假的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的诽谤言论,即文章的内容基本属实,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具违法性,即便因为行为人的这种报道行为导致被报道人名誉受损,也系被报道人咎由自取,报道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必须借助于其外在的客观表现。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东西他人是无法仅凭揣测来加以证明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法国的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没有“过错”一项,而我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仍沿用德国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客观表征是什么?毫无疑问,就是已发表的新闻与事实不符,只要证明报道失实,就说明行为人未尽审查核实的义务,从而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从另一个角度说,报道基本真实是新闻侵权责任豁免的一个重要理由。在英美法系,对新闻诽谤最有力的抗辩理由为:(1)真实;(2)公平评论,指公众对于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人物,对于一切进入公共领域的事务,包括文化艺术作品、科技成果以及形形色色的消费品等,享有自由评论的权利;(3)特许权,主要指公正准确地报道官方的、公共团体的正式文书和行为等不负诽谤责任。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同意。(2)证明传播内容的真实性。(3)权威的消息来源。(4)公正评论。(5)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6)合理使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真实,并不是要求报道100%真实,而是指基本事实真实,报道中关于特定主体评价的部分都基本准确。如果新闻中事实的错误足以影响到特定主体正当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就不能认为基本事实真实。反之,如果仅是有些细枝末节上的差错,不会影响到社会对特定主体的评价,就可以认为基本事实真实。这是由新闻报道的时效性舆论监督的特点及其与名誉权的平衡取舍所决定的,对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通过“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文章的内容基本真实”等规定给予了充分肯定。

2.报道是否真实由谁证明?这就是新闻侵权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在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存在着悖论,即:按照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报道方系认为所报道事实存在的一方(为主张之人),应负举证责任;被报道方系认为所报道事实不存在的一方(为否定之人),故不负举证责任。但依据罗森伯格的理论,新闻诽谤之诉所依据的实体法条文属权利发生规范,被报道方既为主张请求权存在者,就应由其负“新闻失实”的举证责任,提出应参照日本法学家石田骧关于“实质性考虑”的一系列主张,根据“证据距离”确定证据离较“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被报道方对本人情况最为了解,所以由被报道方承担“新闻失实”的举证责任比较合理。也有学者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都有证明新闻虚假或真实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一案,以及此前发生的“刘晓庆诉四川家庭与生活报”一案,均在报道内容无法查实时由报道方承担了败诉后果,表明了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实践做法。(www.xing528.com)

从司法实践和新闻官司的类型来看,新闻报道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一般有这样几种:

1.侵犯名人名誉权。名人是社会关注的人物,他们的生活容易引起人的注意,适当报道名人的工作、生活情况也无可非议,但一味“追星”甚至大肆炒作名人就有点欠妥了。

2.侵犯文章主人公的名誉权。出现这种情况,有的作者因夸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最后走上被告席。也有的作者是无意的,当上被告后才知道自己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一些有关案件的报道中。

4.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犯罪嫌疑人也是自然人,他们虽然在某些方面触犯了法律,但他们的人格也应当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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