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在我国学术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新闻侵害所有可能侵害的人身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行为;狭义的新闻侵权只指侵害名誉权,国际上通称新闻诽谤,而我国也有学者将之分为新闻侮辱和新闻诽谤。在此笔者仅介绍狭义的名誉侵权。近三年来,我庭共审理了6件名誉侵权案,笔者首先介绍什么是名誉侵权?其概念、构成要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的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公民、法人享有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是其参与社会关系,进行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法律禁止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二是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三是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四是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其一,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其二,以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有:新闻采访报道中,严重失实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文学作品中虚构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的,等等;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既可以是口头和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行为动作的方式,既可以表现在电视、报纸上,也可以体现在电脑网络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实施了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的侵害,均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值得重视的是,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延续至其死亡后,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虽已终止,但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仍受法律保护。(www.xing528.com)
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
在当今社会,新闻报道不仅担负着传递信息的作用,而且发挥着重要的舆论监督功能。新闻报道通过其强大的宣传手段,集结社会公众力量,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有力地揭露、铲除了一些丑恶的社会现象,其社会舆论监督功能日益成为新闻报道的活力所在。与此同时,由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特点,我们难以苛责记者在弄清事件全部的来龙去脉后再去报道新闻。因此,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一些偏差、引起一些争议,已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各国法律也赋予新闻报道活动比较轻松的环境。“不受阻碍的、充满活力的和广泛的”辩论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存在原理,其法源是“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普通的社会公众将该权利集中起来并由专业的媒体单位予以行使,利用产业的力量更有效地行使社会舆论监督权。在自由言论中,从古至今,难免出现带有偏差的言论,这是由不同立场、角度、方法决定的。为了维护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和其潜在的社会价值,就必须对新闻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予以宽容。那么在如何把握新闻报道行为的正当性尺度,是司法裁判者难以权衡的一个问题。对之过严,则会影响其社会职能的发挥;对之过宽,则又会伤及无辜。新闻的客观真实是这两者的平衡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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