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审判秩序,实现和谐稳定
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有着严格的程序法上的要求和实体法上的规范,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要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当事人依法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必然有一个明白的诉讼结果,这个结果可能是胜诉,也有可能是败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非正常手段,来保证其绝对胜诉,或者实现其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这些非正常手段主要表现为聚众闹事、拉扯条幅、肢体冲突、无理上访,甚至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我们把这种现象理解为妨碍诉讼的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影响审判的正常运行,任其发展下去还有可能滋生更大的不稳定因素和造成新的矛盾纠纷事件,势必会削弱法律权威、损害法院形象、危及和谐稳定。
法院对受理的各类案件实行风险评估,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及时关注案件风险的发展动态、实时掌握案件矛盾的演变过程,通过规范审判行为、争取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加大协调调解力度等,始终使审判在可控范围内有序进行。
(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风险案件的矛盾激化有一个由弱到强的演变过程,如果矛盾不能在初期得到较好的控制和妥善的解决,恶化为涉稳事件后,处理难度会增大、处理成本会上升、处理效果会打折。当事人极可能在诉后甚至诉中采取赴省、进京上访,制造恶性事件等极端措施使矛盾升级,也常常会出现“案结事不了、判后事更大”的情况。同样的案件不但要反复处理,而且一旦矛盾升级后,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便大为下降,客观上为矛盾的解决增加了难度。(www.xing528.com)
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对风险案件进行提前干预,在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尽量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和一审解决的成功率,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做到风险防控工作一次到位、司法资源投入一次到位、社会矛盾化解一次到位,实现服判息讼和案结事了。
(三)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及时防控
法院案件矛盾激化、涉诉信访等现象时有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缺乏应有的应对和处置机制,承办法官对于已经露出风险苗头的案件,往往没有一个规范的评估标准、处置程序和正常有效的途径向下一个环节传递,各环节之间不能形成合力,协调一致地防范和处置风险。对于风险案件的基本态度和处置方式是缺乏有效的评估处置机制和承办法官的消极应对使得原本可以得到控制的矛盾越积越多、愈演愈烈,化解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建立一整套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整合不同环节对案件风险的掌控信息并及时向下一环节传递。要建立法院不同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机制,信访部门必要时要提前介入,对案件风险防控提出指导意见,发挥法院的整体优势,对涉稳案件进行风险管理和提前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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