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执行威慑机制,以执行的实际效果促进案件自动履行工作的整体推进。一是应努力与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机关联系,争取制定更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和党委领导下的执行工作机制,排除特殊主体妨碍执行的行为,化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涉执信访案件。二是除与金融、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等职能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外,在协助执行的广度和深度上还应加强,不仅使法律规定的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能协助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还应加大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法院外部资源,增强对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三是对构成拒执罪的要坚决查实,追究其刑事责任。进一步把握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严格依法执行,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加大报道力度。四是依法运用市场规制措施,深入调研,完善限制贷款和限制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制度,统一实施标准、程序和救济方式。五是研究特殊疑难案件的执行措施,例如房屋以大换小以及置换房屋纳入廉租房建设规划,使房屋置换顺利开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的执行等。
创新案件流程管理,实现审执资源对接。改变当前审执案卷分别管理的模式,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审判环节掌握的有关义务人财产状况的信息随案移送执行部门。例如,可由办案人员填写义务人财产状况表,内容包括义务人的下落、联系方式、车辆、存款、房产、到期债权等财产线索,以及财产保全情况,结案后将该表送交立案庭,如权利人申请执行,该表随卷一并送执行局。制度设计上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如何确定审理阶段对义务人财产的调查方式,需正确处理审判权的中立性和查找、控制义务人财产能动性之间的关系;二是如何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功效,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对部分职能和办案人员的管理和配置,例如可尝试将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统一由执行机构实施。
拓宽履行义务的替代方式,便于债权的实现。在调解和判决过程中,可不完全拘泥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充分掌握案件情况和询问诉讼参加人后,对于难以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可更加灵活、在更宽广的范围内寻找义务履行替代方式。例如,在主体方面,通过当事人亲属、担保人、对义务人负有债务的案外人等替义务人清偿,多数人之债与单一之债相互替代;在履行方式上,行为义务与金钱义务、特定物的交付义务与金钱义务相互转换等。确定义务履行替代方式的关键,一是应严格依法进行,杜绝法律禁止的行为成为义务履行的替代方式;二是应审慎把握,严禁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可能负担义务的案外人的意愿。
探索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充分运用正向和反向两个方面的激励手段引导义务人自动履行,创造自动履行的良好氛围。既要利用好执行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义务行为发挥的惩戒和威慑作用,也应对自动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给予一定的鼓励或某种优惠待遇。例如对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想尽办法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应给予大张旗鼓的宣传,并让其得到一定的实惠;对自动履行的债务人在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等。
【注释】
[1]《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实践中权利人一般会在条件成就时即时申请强制执行。本文作此假设,既考虑了实际情况,也意在通过对比民商事结案数与申请执行数大致反映洪山区法院2009年申请执行率的现状。(www.xing528.com)
[2]考虑到经上级法院直接改判的法律文书所占比例不大,在这里没有计算在内。下同。
[3]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往往部分甚至全部债权只能在未来某个时间实现,如将来义务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有可能再次找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4]涉及分期付款的,如果履行周期过长、还款次数过多,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未到期限的债权在立案时不会被受理,需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例如办理产权过户时,有的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必须有法院执行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才予以办理;再例如以每月部分工资收入偿还债务时,向债务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其工资收入的方式有时便于义务人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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