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案件自动履行工作的领导。2010年3月,洪山区法院印发《关于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自动履行的意义、定义以及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的总体思路、工作要求、管理部门、考核标准。院党组多次专门研究、部署自动履行工作,强调建立促进案件自动履行大格局的工作思路。要求各业务庭既要立足本职,努力促进案件在本部门自动履行,也要及时采取措施为案件在下一环节的自动履行创造条件,相互协调配合提高自动履行率。各业务庭和派出法庭周密准备、加大力度、仔细实施、创新方法,取得一定成效。
立案阶段即着手案件的自动履行。在立案阶段,通过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分析、告知和审前和解,以及强化执行不能原因的分析,使当事人知晓法律程序以及案件在这些程序中的运行方式和结果,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选择该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加强财产保全措施的提醒和运用,防止财产进入诉讼程序发生转移。对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及时做到审前和解,避免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
加大调解力度,并把自动履行作为考核调解案件的重要指标。该院继续坚持把调解作为结案的首要方式,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求在调解协议中尽可能写入担保内容或设置惩罚性赔偿条款、附加如不自动履行权利人在协议中放弃的权利义务人仍应给付等内容。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不顾后果“一调了事”的情况,把自动履行作为考核调解案件的重要指标,减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对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逐一调查分析,除因调解书内容必须通过执行程序才能实现的案件外[5],其他调解案件一律要求承办人提供写有案情简介、调解经过、提供担保情况、未自动履行原因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并就材料内容向权利人询问核实,上述材料一并交审管办整理在卷,纳入办案指标一并考核。2010年,洪山区法院共调撤民商事案件2325起,调解的案件绝大多数自动履行完毕,调解结案效果明显。
规范裁判文书质量,兼顾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洪山区法院今年狠抓裁判文书质量问题,要求所有办案人员牢固树立规范意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准确表述当事人权利义务,切实减少因裁判文书质量问题给自动履行和执行环节造成的困难。裁判文书如有质量问题,且在二审程序未予纠正的,如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裁判文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避免矛盾扩大和激化。针对行为义务,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如不履行行为义务应承担的金钱给付责任,便于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辞退纠纷等。(www.xing528.com)
发挥执行威慑作用,促进自动履行。2009年,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着眼长远,建立“8+1”执行长效工作机制。执行局已与人民银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建立业务联系,方便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与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相互查询和交换信息。与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身份和车辆信息、拘传和拘留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重大案件的执行、查处拒执犯罪等事项上给予大力配合和支持。2010年该院加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共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案件33起,刑事拘留17人,移送检察机关6人,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行为。洪山区辖区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众多,正逐步开展与这些单位协助执行制度化建设,提高执行效率,宣传有关执行法律知识。建立市民参与执行的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增加执行透明度。发挥媒体和舆论的作用,查找被执行人线索,增加不履行义务的经济、信誉、道德成本,威慑作用开始显现。
加强说服、教育、引导义务人自动履行。这是对办案人员的基本要求,它承载着沟通法院与当事人、权利人与义务人的重要价值。要求办案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必须适时地向义务人讲明转移财产、不自动履行的后果,打消其侥幸心理。送达调解书和判决书时,一并送达督促自动履行通知书,写明不自动履行可能面临的后果。法律文书生效后,承办法官还应当面督促或电话督促义务人履行。进入执行后,执行人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同时附上关于转移财产、阻挠执行、拒不履行等法律责任的规定,严肃讲明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义务人自动履行。
正确适用先予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给付之诉,及时向当事人释明申请先予执行权利,用足用活法律手段,加大对义务人财产的控制力度,尽快尽早实现当事人权利。在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和人身损害纠纷中,涉及生活费、医疗费的,通过先予执行解决权利人之急需,并尽早发现和控制义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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