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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士海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案例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12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市商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济南合顺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5342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50.5元。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士海、刘士江出资设立的济南合顺成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2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士海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案例

2010年12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市商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济南合顺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5342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50.5元。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1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市执字第12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市商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2015年1月19日济南市历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济南合顺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刘士海,股东刘士江、刘士海;因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2008年12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12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市商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济南合顺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5342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50.5元。但因济南合顺成商贸有限公司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债权一直未得到清偿。被告刘士海、刘士江作为该公司股东,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导致原告债权得不到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对济南合顺成商贸有限公司依法限期履行清算义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士海、刘士江出资设立的济南合顺成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2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被告刘士海、刘士江作为济南合顺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被告未履行清算义务。原告所诉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士海、刘士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济南合顺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清算。(www.xing528.com)

【注释】

[1]参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30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2]参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历商初字第987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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