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存在异议的,除非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的证据,否则原则上应当另案予以解决,申请人可以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再行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申请人以其是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由申请强制清算,但不能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其为股东等证据材料的,就不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应当另行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行申请强制清算。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但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法院仍应受理。(www.xing528.com)
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法院应予准许。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除非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否则法院应该不予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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