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传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圣博华康公司及洪久公司,出资比例均为50%。法定代表人为孙业利,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另有董事蒋某、李某、陈某2、杨某,监事陈某1。
2016年6月24日,乡传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股东会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乡传公司曾起诉案外人李某、洪久公司,要求返还公章、营业执照、财务凭证、人事档案、工程建设合同、销售合同等。
2018年7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向案外人蒋某出具《立案告知书》,载明“你于2018年6月12日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孙业利职务侵占一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
圣博华康公司另提供乡传公司与洪久公司签订的《土地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乡传公司于2017年3月最后一次形成股东会决议,于2017年6月最后一次召开股东会,此次股东会未形成股东会决议。
一审法院认为,圣博华康公司与洪久公司作为股东,虽称乡传公司现没有开展正常经营,圣博华康公司与洪久公司之间矛盾无法调和,无法形成有效公司股东会决议,但从圣博华康公司、洪久公司的庭审陈述来看,乡传公司现对外存在未结事宜,乡传公司的董事还向公安机关举报乡传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侵占事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尚未处理完毕。至于乡传公司与洪久公司签订的《土地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合同各方均可寻求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乡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圣博华康公司请求解散乡传公司,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圣博华康公司请求解散乡传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乡传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司法解散条件。
关于起诉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圣博华康公司持有乡传公司50%股权,已符合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时应满足的持股比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结合本案案情,就乡传公司是否符合法定解散的条件,本院作如下分析:
第一,乡传公司内部管理的权力运行机制已发生障碍,已持续两年以上既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也未能召开股东会。根据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乡传公司于2017年3月最后一次形成股东会决议,此后再未形成股东会决议;于2017年6月最后一次召开股东会,但并未形成股东会决议。(www.xing528.com)
第二,乡传公司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存在严重冲突,难以调和。乡传公司有五名董事,其中孙业利等三人由圣博华康公司委派,李某、蒋某二人由洪久公司委派。乡传公司曾起诉李某、洪久公司要求返还公章、营业执照、财务凭证、人事档案、合同等。而蒋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孙业利职务侵占案。乡传公司陈述,在民事判决生效及公安机关结案后,公章和营业执照已返还给乡传公司,但认为公司财务凭证至今仍由李某持有。因此,对于公司资产保管等事宜,股东、董事之间仍存在分歧。
第三,就无法召开股东会的原因。乡传公司的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而董事会会议须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前所述,乡传公司的五名董事分别由圣博华康公司、洪久公司委派,互相之间早有冲突,故乡传公司无法召集董事会或股东会,洪久公司在庭审中对于乡传公司未能有效召集股东会的情形亦予以确认。
第四,就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原因。乡传公司的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乡传公司仅有两名股东,持股比例是圣博华康公司、洪久公司各持股50%。因此,只有在圣博华康公司、洪久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所议事项才有可能经乡传公司股东会通过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相反,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已影响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第五,由于乡传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导致圣博华康公司、洪久公司投资乡传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尽管各方对乡传公司停止经营的原因各执一词,但对乡传公司早已停止经营的状态均予以确认。圣博华康公司、乡传公司在庭审中陈述,乡传公司已于2017年10月停止经营,而洪久公司则称乡传公司早已于2017年6月即已停止经营。因此,乡传公司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也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导致公司停止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最后,乡传公司的内部僵局通过其他途径未能解决。审理中,洪久公司表示如要形成股东会决议,必须要先理清乡传公司的对外债权债务,再由乡传公司支付欠付洪久公司的租金。然而,清理债权债务或租金问题并非公司解散的前提条件。洪久公司与乡传公司亦曾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在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进行的调解中,各方最终仍未达成调解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所述,乡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导致公司早已停止经营。乡传公司亦无法通过公司自身救济机制摆脱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的持续将会导致股东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本院认定乡传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圣博华康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983号民事判决;二、解散被上诉人上海浦东乡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注释】
[1]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14957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1228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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