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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解类型的意义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行政诉讼和解类型化可以进一步厘清诉讼和解的受理范围。其次,和解类型化有利于诉讼和解的高效、规范运行。再次,和解类型化是对接诉讼类型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诉讼和解与判决的紧密衔接。

行政诉讼和解类型的意义

鉴于我国当下诉讼和解缺少规范、恣意实施的严酷现实,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诉讼和解进行分类并对其特殊性展开研究,建立不同类型的诉讼和解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和解行为、为和解过程提供更加合理的发展路径、保证行政相对人和解权利、确保和解协议的快速达成并具有合法性等都具有特别的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和解类型化可以进一步厘清诉讼和解的受理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能适用和解,诉讼和解有着受案范围上的限制,立法在对和解受案范围作了原则性的总括规定后,还会留下一些真空地带,类型化的和解即会将触角伸向这些“真空地带”,行政诉讼和解能否启动在依照一般性规定无法判明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诉讼和解类型的特征和要件构成进一步识别和确定,从而更好地发挥和解在行政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和解类型化有利于诉讼和解的高效、规范运行。目前法院在协调和解的实践中,没有既成的方法可循,多是在民事诉讼调解思维和模式的指引下尝试摸索行政诉讼和解的路径方式,造成和解的周期过长、成功率低、结案效果差等一系列问题,在有效和解方式的选择上耗费了大量精力。和解类型化可以根据不同类型和解的运作规则形成更具针对性的和解方式方法,在确定启动和解程序后采取相应的和解措施,高效、规范地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www.xing528.com)

再次,和解类型化是对接诉讼类型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诉讼和解与判决的紧密衔接。在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不同类型诉讼的和解规则和程序,有利于诉讼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及时转换,既可以从诉讼程序转换到和解程序时,使已经获得的事实查明状态和案件审查成果作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考量依据,又可以在和解失败重启诉讼程序时,诉讼依照同一类型案件的特点开始相应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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