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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与特点:基层法官审判前沿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2月27日,锴炼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张超文将其持有锴炼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何齐元,并于2月28日办理了变更登记,何齐元成为锴炼公司的股东。当日,上述款项又以何齐元名义分六笔被全部取出。该验资报告附件3验资事项说明第四部分其他事项说明中载明,锴炼公司开业至今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本次验资前所有者权益为23154746.18元。2008年3月25日,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与2008年3月18日股东会决议内容一致。

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与特点:基层法官审判前沿问题研究

锴炼公司的股东原为张希、吴占红。2007年12月28日,张希、吴占红将其部分股权进行了转让,锴炼公司的股东遂变为张希、吴占红、上海财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牛公司)、张超文、陈联。

2008年2月27日,锴炼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张超文将其持有锴炼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何齐元,并于2月28日办理了变更登记,何齐元成为锴炼公司的股东。

2008年3月18日,锴炼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注册资本由2788万元增资到10088万元。变更后的股权比例为:何齐元由原来的697万元增资到2522万元,占公司股份25%;张希由原来的694万元增资到2511万元,占公司股份24.89%;张超文由原来的139万元增资到2329万元,占公司股份23.09%;吴占红由原来的282万元增资到1020万元,占公司股份10.11%;陈联由原来的279万元增资到1009万元,占公司股份10%;财牛公司出资697万元,占公司股份6.91%。以上决议,何齐元增资1825万元,张希增资1817万元,张超文增资2190万元,吴占红增资738万元,陈联增资730万元,合计增资7300万元。该决议锴炼公司各股东均签字或盖章确认。

2008年3月24日,何齐元在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浒关支行(以下简称浒关支行)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当日该账户进款7300万元,其中:收款人为孙晖的本票2200万元、3700万元,收款人为黄鹤的本票750万元,均背书给何齐元入账;苏州市平江区大恒增压器技术咨询服务部转账400万元;储蓄存款存入250万元。当日,上述款项又以何齐元名义分六笔被全部取出。同日,锴炼公司在浒关支行的账户上现金解款入账合计7300万元,其中以张希名义进投资款1817万元、以吴占红名义进投资款738万元、以陈联名义进投资款730万元、以张超文名义进投资款2190万元、以何齐元名义进投资款1825万元。南通伟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通伟会内验(2008)第01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8年3月24日,锴炼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为10088万元。该验资报告附件3验资事项说明第四部分其他事项说明中载明,锴炼公司开业至今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本次验资前所有者权益为23154746.18元。

2008年3月25日,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与2008年3月18日股东会决议内容一致。工商核准变更登记当日,锴炼公司在浒关支行账户中的7300万元增资款被全部转出,其中:以往来用途转至苏州永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3700万元(转账凭证上加盖锴炼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张希印鉴章,并留有何齐元身份证号码);以往来用途转至永联公司2000万元(转账凭证上加盖锴炼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张希印鉴章,并留有何齐元身份证号码);两次以还款用途、两次以借款用途,分四笔400万元合计1600万元转至张希账户(转账凭证上加盖锴炼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张希印鉴章,并留有张希身份证号码)。永达公司收到上述3700万元转账后于同日转给顾建国;张希账户转入1600万元后,同日有1447万元转入潘海良账户,150万元转入黄莺账户,50万元被取现。

对于7300万元增资款的来源及流向,何齐元在本案审理中陈述:借款增资系所有股东当时的意思表示,7300万元均系其向他人借款后,以各股东名义增资,具体资金运作是张超文经办,其对于7300万元的转出并不知情。在法庭询问何齐元7300万元是向谁借款、如何借款、是否归还、如何还款等问题时,何齐元以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未回答。对于为何锴炼公司转入永达公司3700万元及转入苏州永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公司)2000万元的凭证上留有何齐元的身份证号码,何齐元陈述对于款项转出的手续其不清楚,只是事后从相关案件材料中调到。张希在本案审理中陈述:7300万元是由何齐元出资来增资,再把7300万元分摊到各个股东,对7300万元增资的来源其并不清楚;锴炼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其本人印鉴章均由张超文控制,其是在相关诉讼发生后到苏州查询才知资金被抽逃;其不清楚7300万元为何转出,锴炼公司与永达公司、永联公司之间没有交易往来,增资时其与吴占红的身份证被拿走,锴炼公司1600万元转入其名下账户不是其经手。锴炼公司管理人陈述,锴炼公司和永达公司、永联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商业往来,但转账凭证上留的身份证号码是何齐元的身份证号码。(www.xing528.com)

又查明,一审法院受理的(2008)通中民二初字第0140号原告南通永兴国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希、吴占红、何齐元、陈联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对涉及案涉锴炼公司7300万元增资的相关事实,张希、吴占红、何齐元均承认锴炼公司工商资料相关决议增资文件上签名真实,且对锴炼公司借款增资的事实知情,但在如何操作等细节上各方存在争议。在该案中何齐元陈述:对借款增资,在张希和杨波保证的情况下,其同意他们去借款增资,资金由张希和张超文运作,不是其本人所出;其个人账户同一天进出7300万元,锴炼公司账户同一天增加7300万元,应属同一笔资金,但其对账户的开设、资金的运转都不知情;其身份证在张超文手上,银行凭证上的签字都不是其所签。张希陈述:其对增资如何操作不清楚,锴炼公司的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章是交给张超文控制使用;何齐元对整个增资的过程知情;锴炼公司与永达公司、永联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转出资金到永达公司、永联公司等,应该是归还借款。

一审法院受理的(2008)通中民二初字第01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被告锴炼公司、张希、吴占红、南通新源建材有限公司、东方路易斯家具(通州)有限公司、何齐元、张超文、张坚、陈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涉及案涉锴炼公司7300万元增资的相关事实,何齐元、张超文、张坚表示对借款增资的方案知晓,在保证张希和杨波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同意由张希运作借款增资,7300万元增资款全部到位,钱都是张希出面帮大家借的,最后划到何齐元账上再打到各股东头上作为注册资本。何齐元陈述:其把身份证交给张超文、张希运作,钱如何进其账户、注册资本运作等问题,其都不清楚,银行资料中其签字非本人所为,增资款的进入及流出其均不清楚,也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受理的(2008)通中民二初字第0182号原告姜锦冲与被告锴炼公司、张希、吴占红、何齐元、张超文、张坚、陈联、南通宏瑞机械工程公司、南通锴炼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万基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市环保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涉及案涉锴炼公司7300万元增资款被转走的相关事实,张希在该案听证时陈述当时股东会有决议,先向上海方搞款,然后验资后撤资,在苏州吴县一个信用社验资,其对7300万元增资全部转走的情况清楚,但具体转走事宜不是其操作,是上海的张超文操作。

另查明,2011年1月5日,申请人南通季华铝业有限公司以锴炼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对锴炼公司进行重整。一审法院裁定受理后,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通中商破字第0003-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担任管理人。2011年5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1)通中商破字第0003-2号裁定书,裁定锴炼公司重整。由于锴炼公司及管理人未能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一审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1)通中商破字第0003-3号裁定书,裁定终止锴炼公司重整程序,宣告锴炼公司破产。南通长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受本院委托,对锴炼公司进行了破产审计,并作出长城审字(2011)55号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实收资本:2011年2月22日报表余额2788万元,由张希、何齐元、陈联、吴占红、张超文、财牛公司投入。2008年3月24日公司增资7300万元未入账,此次审计调增7300万元,调整后余额10088万元。详见附件14”。

锴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希缴纳公司注册资本1817万元;2.吴占红缴纳公司注册资本738万元;3.陈联缴纳公司注册资本730万元;4.张超文缴纳公司注册资本2190万元;5.何齐元缴纳公司注册资本1825万元;6.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一审中,锴炼公司增加诉讼请求:1.各被告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缴清之日止以各自未缴清注册资本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2.各被告均对未缴清注册资本730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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