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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问题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发包人主体资格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具有能够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联营体等。具体来说,要具备相应的发包人主体资格,要求发包人依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各项许可。这与发包人主体资格不同,发包人可以是其他组织或者合伙人,但承包人必须为法人。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问题研究成果

(一)发包人主体资格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具有能够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联营体等。《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都对发包人主体资格作出了相应的限定,依照其立法精神,发包人一般应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一般不是发包人。

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发包人主体资格不是民事主体所自然拥有的,它不仅要求发包的行为必须与发包人的经营有关,而且还有着严格的“准入”条件。具体来说,要具备相应的发包人主体资格,要求发包人依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各项许可。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建设前期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选址、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与开工报告;(2)建设准备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办理用地、报建和招标;(3)建设施工阶段,包括组织施工;(4)竣工验收阶段,包括验收、资料归档、产权登记等。在不同阶段,发包人要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民事权利,履行一系列手续,如立项批准(设计任务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通过环境消防、人防等事项的审核,在建设项目正式实施之前,发包人还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发包人在缔约前如未取得这些许可证或民事权利,将可能导致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因为发包人在行政许可及民事权利上的缺失,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使发包人在缔约行为能力上缺乏必备的要件,而且由于对这种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实际上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处于不合法的状况,即建设工程项目属于通常所称的“违法”建筑范围。

(二)承包人主体资格(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项目的完成者是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效益关键取决于这些单位和企业的素质和能力。因此,法律不仅对这些单位和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而且对它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与发包人主体资格不同,发包人可以是其他组织或者合伙人,但承包人必须为法人。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要求强,而且事关国计民生,一般的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无法承担此责任,不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法人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减少和防范风险。其次,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质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并且在其资质登记内承接建设项目,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超越经营资质承接建设项目,将会因为承包人主体行为能力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格的保障,法律之所以会对承包人主体资质作出严格的限定,就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因此借用他人资质承接建设项目的行为,会使得建设工程质量面临很大的风险,损害了法律所规范的行为和保障的利益,将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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